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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化妆品法规动态汇总

作者:小莱浏览数:40

  1.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化妆品中使用银的安全性意见(最终意见)(发布日期:20240703日)

    SCCS得出如下结论:

    1. 根据提供的数据,并考虑生殖毒性分类2类,SCCS是否认为在淋洗类化妆品中最大浓度为0.2%,在驻留类化妆品中最大浓度为0.3%的微米级颗粒银是安全的?

    根据提供的数据,并考虑生殖毒性分类2类,SCCS认为微米级颗粒银在淋洗类化妆品中最大浓度为0.2%,在驻留类化妆品中最大浓度为0.3%时,单独使用或者组合使用时都是不安全。

    然而,在眼影和经口暴露产品(唇膏、牙膏和漱口水)中使用在第3.5节中提到的浓度时(眼影、润唇膏中微米级颗粒银的使用浓度为0.2%,牙膏和漱口水中微米级颗粒银的使用浓度为0.05%),无论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都被认为是安全的。

    2. 或者,根据SCCS,微米级颗粒银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最大安全浓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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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CCS是否对在化妆品中使用微米级颗粒银有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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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final-opinion-safety-silver-casec-no-7440-22-4231-131-3-used-cosmetic-products-2024-07-03_en


  2. 国家药监局通报3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发布日期:20240703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3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

    一、黄山花千雨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20238月,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黄山花千雨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更改了“花儿语露积雪草纯露”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等规定,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二、常州爱之皂日用品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20235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常州爱之皂日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擅自配制“香水”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等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三、广州舒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回收的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案

    20229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舒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使用回收的化妆品“透蜜净透水光精华泥膜”生产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yaowen/ypjgyw/hzhpyw/20240703170400150.html


  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化妆品中功效组分虾青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发布实施(发布日期: 20240704日)

    近日,由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所属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质检院”)牵头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3777-2024《化妆品中功效组分虾青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10月正式实施。

    虾青素作为一种重要的功效成分广泛应用于化妆品中,本标准的发布,将为行业提供更加权威、准确的测定方法,能进一步提升化妆品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

    市质检院在该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开展了一系列的实验研究和验证工作,该标准提出的高效液相色谱法灵敏度高、针对性强,可实现化妆品中虾青素的准确定量测定。标准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7/t20240704_3738266.html


  4. 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现就全面实施化妆品及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9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二、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

    三、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优化调整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受理、技术审评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及要求。

    四、此前发布的化妆品与化妆品新原料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40708171629190.html


  5. 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稳定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等3项技术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为引导行业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和水平,规范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和《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检院制定了《化妆品稳定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化妆品防腐剂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

    附件:

    1.《化妆品稳定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2.《化妆品防腐剂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3.《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07081945531149288.html


  6.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稳定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问答(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一、是否长期试验结束后才可提交注册备案申请?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在加速试验结束后提交注册备案申请,长期试验报告企业存档。

    二、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时间及不同时间点应如何设置?

    化妆品稳定性评价目的是考察化妆品在一定温度、湿度等条件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时间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根据化妆品特性、包装材料等因素确定。需设置多个试验时间点研究化妆品的质量变化,时间点的设置应依据产品形态特点及稳定性趋势评价要求等而设置。

    三、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稳定性评价要求是什么?

    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稳定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07081945531149286.html


  7.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问答(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一、制定《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相容性技术指南》)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化妆品与其包材相容性试验是为考察化妆品与包材相互作用而开展的技术研究。由于包材的材质众多、形状各异以及被包装化妆品种类繁多,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参考药品和食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化妆品行业现状制定《相容性技术指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对产品包材评估后,可参考本指南开展相容性测试,从而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化妆品使用安全性,指导行业关注化妆品中源于包装材料的潜在风险。

    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如何开展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评估?

    为化妆品选择包材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化妆品的成分、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对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的模拟液对包材开展的浸出物研究报告,化妆品产品历史安全性数据或报告,根据食品、药品或自建的方法对化妆品的包材已开展的相容性研究报告,基于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或声明或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化妆品稳定性实验结果综合评估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或多种方式,评估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

    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无法提供上述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发现化妆品与其包材发生相互作用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时,应参考《相容性技术指南》开展相关研究。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相容性研究时,对于配方体系近似的化妆品是否仍需要“一品一研究”?

    对化妆品配方体系近似、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包装材质相同且来源一致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相容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07081945531149284.html


  8.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问答(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一、《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为何推荐使用CMCC菌株?

    《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推荐CMCC菌株作为测试菌株,主要基于购买流程的简便性和菌株的易得性。ATCC菌株虽然源自全球生物资源中心,但价格高昂,购买流程复杂。用户在购买ATCC菌株时,需要提供包括承诺书、申请表、单位简介、生物安全证书、产品转让协议和营业执照等多项材料,并接受中国海关的监管查验。这些要求对于国内大部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导致许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难以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得。此外,ATCC菌株的运输周期长,可能给试验带来不确定性。相比之下,CMCC菌株作为国内的标准菌株,在价格上相对便宜且易于获得,同时其购买流程也相对简单,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更适合用于防腐挑战试验。

    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否选择其他方法进行防腐挑战试验评价?

    本《技术指南》作为非强制性参考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相关测试时提供指导和建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如ISO 11930)或者自建方法,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三、若产品选用附录A.6A.94种中和剂,但验证结果显示这些中和剂对某些菌株仍无法有效中和,应该采取什么方法解决?

    附录A.6A.9中的4种中和剂仅为推荐使用的中和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实际产品配方自行选择适宜的中和剂。

    四、《技术指南》中是否可以增加混合染菌接种的方式?

    混合菌接种可能导致试验结果与单一菌接种存在差异,增加结果评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试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以及遵循国际标准的推荐做法,《技术指南》中未采用混合染菌接种的方式。

    五、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防腐挑战试验的评价要求是什么?

    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防腐挑战评价报告,并提交其防腐体系和配方体系的说明材料。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07081945531149285.html


  9.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常见技术问答(一)(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一、研制报告的“研发背景”应如何编写?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新原料研制报告中的“研发背景”资料应包含研发背景、研发目的、研发过程及研发结果等四部分内容。该项资料是对新原料研发过程的整体概述和对注册/备案资料的全面总结,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研发该原料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其中,研发背景部分一般应包括新原料的立项原因、背景来源、研究和管理现状(包括相关法规标准、文献、专利等)、国外化妆品中应用情况、国内外其他行业应用情况、判定为新原料的分析说明等,并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研发过程部分应结合注册人、备案人对新原料的研发实际,对生产工艺、质量、功效、安全等关键研究过程进行简述。研发目的和研发结果应客观明确。

    二、基本信息中的“原料组成”应如何填写?

    “原料组成”应体现注册备案新原料的整体组成情况。对于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少量杂质、残留溶剂等,应在生产中尽量去除,对原料质量安全有实质影响的,应在质量控制措施中设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予以控制,无需在“原料组成”项下填写。

    例如,对于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可填写原料含量,并明确必要信息,如“按干燥品计算”“按无水物计算”或“按无水、无溶剂物计算”等。

    对于植物提取物,“原料组成”一项可直接填写为“XX提取物”。提取物所含指标性成分等在“使用规格”中予以明确,无需在“原料组成”项下填写。

    三、使用信息中的“使用规格”应如何填写?

    此处“使用规格”指原料规格,应为能够代表新原料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信息,以在质量特性上区分相同名称原料,而非新原料销售的包装规格。

    例如,对于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可填写原料含量,并明确必要信息,如“按干燥品计算”“按无水物计算”或“按无水、无溶剂物计算”等。对于植物提取物,可填写原料的指标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如有其他必要指标,也可一并注明,并说明作为原料规格指标的原因,必要时一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四、基本信息中的“理化性质/理化常数”应如何填写?

    “理化性质/理化常数”应为新原料本身固有的物理化学性质,应结合新原料特性填写适当项目。例如,对于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一般应有溶解度、pH值等;固体原料一般应有熔点;液体原料一般应有沸点;当化学结构中含手性碳时应考虑比旋度信息。

    需注意的是,部分理化指标应明确具体测定条件。如pH值,应明确配制溶剂和样品浓度。

    五、来源于植物/动物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如何确保来源准确?

    来源于植物/动物的新原料,其质量安全与所用植物/动物密切相关。因此,应由专业机构(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出具种属鉴定报告,明确物种信息、拉丁名。来源于藻类和大型真菌类的新原料参照此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hzhpwtjdjssp/202407081338441148739.html


  10.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常见技术问答(二)(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一、毒理学方法选择有何要求?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新原料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检验。

    使用动物替代方法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所用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当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且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

    二、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受试物有何要求?

    为充分提示新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以注册备案新原料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应的毒理学试验。如新原料的实际商品化销售形式为其稀释溶液,也应以新原料为研究对象,不应直接以商品化稀释溶液为研究对象开展毒理学试验。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受试物形式、剂量水平等应符合相关方法要求,充分反映新原料物质本身的毒性情况。

    三、如何结合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开展暴露评估?

    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进行暴露评估时,应考虑含该原料或风险物质产品的使用部位、使用量、浓度、使用频率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因此,应结合新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进行新原料的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估。例如,对于“适用和使用范围”为“各类肤用化妆品”的新原料,应基于各类产品总暴露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考虑吸入风险等,而非针对几类产品分别评估。

    四、如何对原料的吸入毒性相关风险开展安全评估?

    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有吸入暴露可能时,需考虑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应;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应开展吸入毒性试验。吸入暴露风险评估既要考虑原料本身的理化性质,又要结合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因素。对于未预期用于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产品的新原料,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在新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中予以明确(例如注明“不得用于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

    五、应如何对新原料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和评估?

    新原料中的风险物质可能来源于起始物料、生产过程以及储存、使用过程等,应结合相关信息和研究数据充分分析。在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的生产工艺中,应结合反应原理、制备工艺、实际生产过程等,列明具体起始物料、使用的溶剂或助剂、反应过程的中间产物和副产物等。结合新原料特性和稳定性试验数据等,应全面分析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降解产物等。在此基础上,识别新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说明控制措施,并在安全评估报告中进行分析和评估。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hzhpwtjdjssp/202407081338441148740.html


  11. 中检院关于发布《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为引导行业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和水平,规范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和《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检院制定了《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

    附件:《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07081945531149287.html


  12. 中检院发布《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问答(发布日期:20240708日)

    一、为什么题目有32试验”策略的副标题?

    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是化妆品原料皮肤致敏性评价的工具之一,根据评估目的、整合的信息源、覆盖了哪些关键事件、评估程序、结果判定要求等因素的不同,可组成不同的“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基于我国化妆品行业现状,本次发布的为“32试验”策略,基于皮肤致敏有害结局路径,整合关键事件KE1KE3的试验形成策略,如直接多肽反应试验(DPRA)、角质细胞荧光素报告基因测试LuSens方法、人细胞系活化试验(h-CLAT)方法等。

    二、如何开展化妆品原料致敏性评价?

    根据化妆品原料的特点,可选择如下三种方案的任意一种开展试验或文献检索获取试验结果,开展致敏性评价:(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包括局部封闭涂皮试验或豚鼠最大值试验;(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包括DABrdU-ELISA;(三)按照《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体外试验,根据“32试验”策略的原则得出结论;如无法判定原料致敏性风险,可选择(一)或(二)的方法进行评价。

    三、是否可以选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外的试验方法?

    如选用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发布的方法时,应说明方法适用性、检测的关键事件、结果判定及不确定分析(如阈值边界范围等)。此外,在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在评估报告中载明方法的来源、识别毒理学危害的原理,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用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应符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07081945531149283.html


  1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州市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正式上线(发布日期:20240708日)

    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州质检院上线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根据企业关心的事项,栏目分为“备案管理”“备案系统”“备案信息表”“产品名称”“产品配方”“执行标准”“产品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功效宣称”“牙膏”“其他”12个类别,分门别类,易于查找。该系统提供关键词搜索功能,使用者可自行查阅感兴趣的内容。

    公众可登录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网址:https://www.gqt1951.cn/qa.html),搜索、查询有关化妆品备案问答的问题;也可登录广州质检院网站(网址:https://www.gqt1951.cn),在首页上方“资讯中心”菜单点击“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进入。

    2020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前后已发布了近40项配套实施文件,不断加强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和压实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为指导化妆品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新法规体系、明明白白地履行告知性备案义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过程中收集的问题进行整理编辑为《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网址:http://scjgj.gz.gov.cn/index.html),在搜索框输入“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即可查询,现已发布63299则问答。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将实时更新补充完善,供行业从业人员参考使用,欢迎广大化妆品企业、从业人员访问、使用!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wdt/gzdt/content/post_9746289.html


  14.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州市多措并举夯实化妆品安全监管防线(发布日期: 20240716日)

    61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了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化妆品厂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对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其中一家违法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他克莫司生产儿童化妆品,另一家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监管部门提供不实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均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综合统筹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推动化妆品监管工作走深走实。一是高位部署推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两次赴白云区督导化妆品监督执法及监管工作,要求市、区两级监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拧紧责任链条,监管、许可、执法等各条战线形成合力,市、区齐抓共管,属地落实责任,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二是强力攻坚推进。印发《2024年广州市化妆品“百日攻坚”整治行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为期半年的攻坚行动,提出九条工作措施,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从源头强化对化妆品高风险重点企业的监管。三是严格吊证处罚。针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指导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对关键责任人坚持处罚到人,形成示范效应,巩固整治成效。四是强化帮扶提升。组织开展广州市2024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项目,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30家企业作为首批质量提升帮扶对象,聚焦染发类、祛斑美白类、防晒面膜类、儿童类、眼部类等高风险品类,发挥技术机构支撑力量,推动企业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生产质量管理能力。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zzq/gzdt/content/post_9760463.html


  15.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磷酸三苯酚酯的最终意见(发布日期: 20240726日)

    SCCS得出结论如下:

    1. 鉴于所提供的数据,并考虑磷酸三苯酚酯的潜在内分泌干扰特性,SCCS是否认为磷酸三苯酚酯在指甲产品中作为增塑剂使用时,最高浓度5%是安全的?

    根据目前可用信息,由于不能排除其潜在遗传毒性,SCCS不可能给出磷酸三苯酯酯安全性结论

    2. 或者,根据SCCS的建议,磷酸三苯酚酯在指甲产品中使用的最大安全浓度是多少?

    /

    3. SCCS是否对磷酸三苯酚酯在指甲产品中的使用需要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SCCS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这项评估未涵盖磷酸三苯酚酯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final-opinion-triphenyl-phosphate-2024-07-26


  16.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水杨酸己酯科学意见的补充-征求意见(发布日期: 20240729日)

    SCCS得出结论如下:

    1. 根据提供的数据,考虑被分类为CMR 2类(法规1272/2008附件VI),SCCS是否认为在使用达到档案中提供的最大浓度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产品中使用水杨酸己酯是安全的?

    根据提供的数据评估和考虑到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SCCS认为,下述提供的最大浓度下使用水杨酸己酯3岁以下儿童是安全的。

    微信图片_20240730180028.png


    2. 或者,根据SCCS的意见,对于3岁以下儿童,被认为是安全的水杨酸己酯的最大浓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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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CCS是否认为化妆品中使用水杨酸己酯和儿童暴露需要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欧盟化妆品协会进行的婴儿调查的结果显示,相当比例的婴儿出现了皮肤问题,而有皮肤受损的儿童可能暴露于含有水杨酸类的化妆品中。这引起了SCCS的关注,因为目前不清楚水杨酸是否可能作为杂质存在于产品中或由水杨酸己酯分解产生。此外,水杨酸被分类为皮肤致敏物1类,不允许在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中使用。

    在本意见中考虑了3岁以下儿童摄入的牙膏量,计算MoS的数据已根据现有数据进行了调整,现在比之前有关儿童使用水杨酸盐类的意见(例如,甲基水杨酸酯,SCCS/1654/23)中使用的量要高得多。这可能引起安全性方面的担忧,特别是在MoS接近100的情况下。

    SCCS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这项评估未涵盖水杨酸己酯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addendum-scientific-opinion-hexyl-salicylate-sccs165823-children-exposure-0-3-years-old-open-2024-07-29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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