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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化妆品法规动态汇总

作者:小莱浏览数:27
  1.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3种牙膏原料成分谣言的相关说明(发布日期:20241008日)

    20249月份,有视频博主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了有关牙膏原料成分方面的文章,宣传三类牙膏原料成分使用有害或将增加患癌风险。为填平消费者信息差,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信誉,协会专家委员会在此对这三类牙膏原料成分安全性进行专业分析,为消费者鉴别事实真相提供科学的佐证。

    1、碳酸钙

    碳酸钙是一种天然成分,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根据我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碳酸钙可以在食品中使用。牙膏级碳酸钙是一种微米级原料,应用于牙膏可以发挥清洁牙齿、减少牙齿外源性色斑的作用,不损害牙釉质,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都有超过100年的安全使用历史。

    牙膏用碳酸钙有着非常严格的控制指标,其摩擦值和莫氏硬度在产品研发阶段是各企业重点关注和控制的指标,以保障原料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发布实施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 8372-2017《牙膏》,牙膏产品上市前,会通过过硬颗粒测试,以确认和保证备案牙膏产品的安全性,不会损伤牙釉质。

    2、三氯生

    三氯生作为防腐剂添加到牙膏中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目前还没有足够权威的科学研究证明三氯生致癌。2011322日,欧洲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再次对三氯生进行了安全性评估,结论是:在牙膏、洗手液、沐浴露、除臭膏中,以牙膏0.30%、漱口水0.20%为最大浓度使用三氯生是安全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三氯生可以在牙膏中限量使用(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30%)。现三氯生作为中国化妆品准用防腐剂之一,已收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其实,三氯生并不是口腔行业中常用的防腐剂,添加三氯生的牙膏产品也越来越少。一些文章和视频抛开国家标准和添加剂量,大谈毒性的表述是不负责任的。

    3、二氧化钛

    二氧化钛作为着色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和化妆品中,其惰性强、性质稳定、纯度高,按规定标准添加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JECFA)没有对其日容许摄入量(ADI)进行数值限制。欧盟虽然禁止使用二氧化钛作为食品着色剂,但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中国、澳新、加拿大均未对二氧化钛作出禁用的规定。

    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二氧化钛在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固体饮料、胶原蛋白肠衣三类食品中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美国现行的关于着色剂的使用规定中,将不超过食品重量1%的二氧化钛作为免于认证的色素。

    二氧化钛是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规定的许用着色剂,被运用于制备白色膏体,而非作用于牙齿的除渍增白剂。美白类牙膏的功效是通过添加摩擦剂、表面活性剂、化学螯合剂、酶类和过氧化物实现的(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闻会客厅(第214期) 宣称美白的牙膏有用吗?》)。

    综上所述,凡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牙膏原料成分都是没有安全风险的。从毒理学角度讲,过量的天然成分或化学成分都可能有毒性,关键要看这些原料按照法规和标准能够允许在哪些产品里面使用,添加量的限制是多少,凡是按照相关规定添加的产品都是安全的。

    我会建议相关新闻媒体加强对类似文章和视频的科学性审查,避免误导消费者,避免被少数博取流量的视频博主或不良企业利用,同时也避免牙膏经营企业被这些不正当行为误伤。让我们一起共筑科学防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国人民提供更多安全有效的口腔护理产品。

    原文链接:http://www.cocia.org/detail/1363/


  2. 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39号)(发布日期:20241014日)

    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丝悦护理染发霜(咖啡色)等2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20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41014162159181.html


  3.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十七期)(完整安评进阶篇)(发布日期:20241016日)

    问题1:《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等同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吗?

    答:二者并不能等同。

    《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的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且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无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并进行动态更新。《原料信息》中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的证据类型,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但并未组织对所列原料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生产时,若原料超出《原料信息》中的使用量,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开展安全评估,或按照《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使用其他原料数据类型。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该目录载明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的证据类型,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因未组织对原料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该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

    问题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期化妆品新原料的,对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使用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的化妆品属于第一类化妆品,在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对产品中使用的安全监测期内新原料进行评估时,应评估该原料的使用目的、使用或适用范围、使用浓度、使用限制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新原料的技术要求。

    问题3: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使用纳米原料的,对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纳米原料是指在三维空间结构中至少有一维处于1100纳米尺寸或由它们作为基本单元构成的不溶或生物不可降解的人工原料。产品配方中含有纳米原料,应明确包括纯度、晶型、初始粒径分布、表面涂层物质等信息的原料质量规格,并基于该原料的质量规格,对配方使用量下的纳米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应对评估所用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是否适用于纳米原料检测进行说明。

    由于纳米原料粒径较小,存在较高吸入暴露风险,因此不鼓励在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中使用纳米原料。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至少包括产品配方必须使用该原料且其他原料无法替代的必要性分析,提供该原料仅有纳米技术的说明,并且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作为证据支持。

    问题4:对植物提取物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可采用的证据类型和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哪些?

    答:(1)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公布的评估结论。(2)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3)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4)原料3年使用历史。(5)安全食用历史。(6)毒理学关注阈值(TTC)。

    但评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基于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个案分析的原则,选用最相关和可靠的数据类型开展评估。必要时,应结合产品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提供局部毒性数据。(2)对植物提取物原料进行安全评估时,如经自行判定无法采用《化妆品原料使用数据指南》中任一数据类型进行评估,在按照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完整的评估时,确实无法查询到原料的部分毒理学终点的相关数据,同时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较低,不具有祛斑美白或者防脱发等特殊功效,且上述情形的原料个数不超过配方中总成分个数的10%,此时可进行终产品安全性测试,对终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分析。(3)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进行评估时,应通过实验室检测或文献检索,收集植物的来源、制备过程、化学成分、特征性成分、理化特性、质量规格、杂质等信息,尽可能多的识别出单一或大类成分,尤其是主要化学成分和特征性成分等,组分含量可通过类别组分进行计算。除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必要溶剂或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外,需确定的成分含量不低于50 %

    问题5:使用原料安全食用历史数据进行评估时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答:(1)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等,未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未明确是否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规定就采用相关结论。

    2)直接采用《中国药典》中的口服安全性数据。

    3)化妆品配方中的植物原料与所采用的该原料安全食用历史数据在使用部位上无对应关系。

    4)化妆品配方中的植物原料与所采用的该原料安全食用历史数据在提取工艺(如提取溶剂),杂质带入等条件上不一致。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543430933/index.html


  4.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4年第3期)(发布日期: 20241018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49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45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jcj/cjxx/hzp/content/post_4510450.html


  5. 中检院关于征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10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化妆品标准持续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印发了2024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现公开征集项目起草单位,请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网址为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118日。

    联系人:裴老师(化妆品检定所,010-67095264    李老师 (系统工程师,18710975052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410181627111284750.html


  6. 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问题解答(六)(发布日期:20241018日)

    一、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如何填报?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产品名称、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制说明可详见《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1,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可详见《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2

    二、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感官指标应当如何填报?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四)规定,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

    (一)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

    (二)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

    (三)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

    三、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如何填报?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五)规定,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包括对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控制标准,并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提交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具体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

    微信图片_20241031155810.png

    (二)理化检验项目:

    微信图片_20241031155908.png

    (三)功效原料检测

    宣称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牙膏,应当明确功效原料的控制范围,并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如何根据产品配方选择“总氟”“可溶氟”“游离氟”检验项目?

    答:根据《牙膏备案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要求》要求,应根据产品配方选择氟含量检验项目。

    (一)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的,需检测总氟。当总氟<0.05%时,不得宣称产品为含氟牙膏、含氟防龋牙膏等;此时,如宣称产品为防龋牙膏,需通过相关功效评价。

    (二)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的,需检测可溶氟、游离氟:
    1.产品配方中含有单氟磷酸钠的,适合检测可溶氟。
    2.产品配方中不含有单氟磷酸钠而仅是以氟化钠、氟化亚锡或(和)氟化铵为原料的,适合检测游离氟。

    3. 如产品使用的氟化物不是单氟磷酸钠、氟化钠、氟化亚锡、氟化铵,需对所使用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五、如何根据产品配方选择“二甘醇和乙二醇”“甲醇”“二噁烷”“游离甲醛”等检验项目?

    答:根据《牙膏备案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要求》要求,应根据产品配方选择相关风险物质的检验项目。

    (一)二甘醇和乙二醇:产品配方中含有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等原料的,需检测二甘醇和乙二醇。

    (二)甲醇:产品配方中乙醇和异丙醇的含量之和10%的,需检测甲醇。

    (三)二噁烷:产品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如乙氧基二甘醇、聚乙二醇(PEG)类及其衍生物、脂肪醇聚醚类及其衍生物、聚山梨醇酯类及其衍生物、泊洛沙姆等原料时的,需检测二噁烷。

    (四)游离甲醛:产品配方中含有甲醛、甲醛释放体类原料的,需检测游离甲醛。当产品中游离甲醛浓度>0.05 %时,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甲醛”。

    原文链接:http://gdcec.gd.gov.cn/spzx/zcfg/zcjd/content/post_4508777.html


  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六十七期)(发布日期:20241021日)

    一、《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为何推荐使用CMCC菌株?

    《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推荐CMCC菌株作为测试菌株,主要基于购买流程的简便性和菌株的易得性。ATCC菌株虽然源自全球生物资源中心,但价格高昂,购买流程复杂。用户在购买ATCC菌株时,需要提供包括承诺书、申请表、单位简介、生物安全证书、产品转让协议和营业执照等多项材料,并接受中国海关的监管查验。这些要求对于国内大部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导致许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难以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得。此外,ATCC菌株的运输周期长,可能给试验带来不确定性。相比之下,CMCC菌株作为国内的标准菌株,在价格上相对便宜且易于获得,同时其购买流程也相对简单,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更适合用于防腐挑战试验。

    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否选择其他方法进行防腐挑战试验评价?

    本《技术指南》作为非强制性参考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相关测试时提供指导和建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如ISO 11930)或者自建方法,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三、若产品选用附录A.6A.94种中和剂,但验证结果显示这些中和剂对某些菌株仍无法有效中和,应该采取什么方法解决?

    附录A.6A.9中的4种中和剂仅为推荐使用的中和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实际产品配方自行选择适宜的中和剂。

    四、《技术指南》中是否可以增加混合染菌接种的方式?

    混合菌接种可能导致试验结果与单一菌接种存在差异,增加结果评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试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以及遵循国际标准的推荐做法,《技术指南》中未采用混合染菌接种的方式。

    五、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防腐挑战试验的评价要求是什么?

    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防腐挑战评价报告,并提交其防腐体系和配方体系的说明材料。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9929647.html


  8. 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发布日期: 20241021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

    一、5·23”安徽宁国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20235月,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淘宝平台上购买的化妆品疑似为假冒产品。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调查后确定为假冒产品,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安徽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上联下通,有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8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生产销售窝点5处,现场抓获曾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20244月,宁国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案13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高额罚金。

    二、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20235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重庆霖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养护液”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发现的线索,对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百诗凯小颗粒海藻王面膜”“凯秀天然海藻面膜”等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等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从重从严行政处罚。

    四、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5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上海春静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yaowen/ypjgyw/hzhpyw/20241021152306105.html


  9. 国家药监局关于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40号)(发布日期:20241022日)

    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协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斑小将美白隔离防晒乳等4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41022102325173.html


  10. SCCS发布水杨酸己酯 (CAS/EC No. 6259-76-3/228-408-6) 0-3岁儿童暴露的最终科学性意见SCCS/1658/23(发布日期:20241025日)

    1根据提供的数据并考虑到CMR Cat.2 分类(在第1272/2008号法规附件 VI 中介绍),SCCS是否认为水杨酸己酯在不超过文件中提供的最大浓度时对3岁以下儿童是安全的?

    根据对所提供数据的评估,考虑CMR Cat.2 分类(附件 VI EC/1272/2008))和包括潜在的内分泌干扰效应的所有毒理学终点,SCCS认为水杨酸己酯在不超过以下浓度时使用,对3岁以下儿童是安全的:

    -用于沐浴露、洗手、洗发水、护发素、身体乳、面霜、护手霜、口红/润唇膏、香产品:0.1%w/w

    -牙膏:0.001%w/w

    2或者,根据SCCS认为3岁以下儿童使用水杨酸己酯的最大安全浓度是多少?

    /

    3SCCS是否对在化妆品儿童暴露中使用水杨酸己酯有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欧洲化妆品协会(Cosmetics Europe)的婴儿调查结果作为草案提供给SCCS结果显示很大一部分婴儿有皮肤问题,皮肤受损的儿童可能会接触到含有水杨酸盐的化妆品。这引起了SCCS的关注,因为受损的皮肤可能会加强对化学物质的吸收。并且水杨酸己酯被分类为皮肤致敏性物质1类。此外,目前尚不清楚水杨酸是否可能以杂质的形式或者经水杨酸己酯分解存在于产品中。值得注意的是,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化妆品中不允许使用水杨酸。如果它以杂质的形式存在,则必须将其保持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痕量水平。

    本意见中用于计算MoS3岁以下儿童摄入的牙膏量已根据现有数据进行了调整,现在远高于之前关于儿童化妆品中水杨酸盐的意见(例如水杨酸甲酯,SCCS/1654/23)中使用的量。这可能会引人们对其它已评估过的水杨酸类物质安全性的担忧,尤其是对于MoS接近 100 的水杨酸盐类来说。

    本意见不适用于任何可能通过吸入导致最终用户肺部暴露的喷雾产品(包括口腔喷雾)。

    SCCS的任务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该意见并未评估水杨酸己酯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addendum-scientific-opinion-hexyl-salicylate-sccs165823-casec-no-6259-76-3228-408-6-children_en


  11. SCCS 关于香精成分乙酰基岩兰草油AVO)CAS No 84082-84-8, EC No 282-031-1)在喷雾类化妆品中的吸入毒性的最终意见(发布日期:20241025日)

    1鉴于所提供的有关吸入毒性的数据,SCCS是否认为乙酰基岩兰草油(AVO)在喷雾类化妆品:泵喷雾香水为0.9% (w/w),除臭喷雾为0.05%w/w)以及发用喷雾和身体喷雾中为0.1% (w/w) 的最大预期浓度(IMCsIntended Maximum Concentrations)使用时是安全的?

    在考虑吸入毒性和累积暴露量后,SCCS认为乙酰基岩兰草油AVO)(含1% α-生育酚)在泵喷雾香水中0.9%w/w)、除臭喷雾剂中0.05%w/w),发用喷雾和身体喷雾中 0.1%w/w)的预期最大浓度(IMCs)使用时是安全的。使用 Mucilair™ 的体外研究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

    2SCCS是否对化妆品中使用乙酰基岩兰草油(AVO)有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opinion-inhalation-toxicity-fragrance-ingredient-acetylated-vetiver-oil-avo-cas-no-84082-84-8_en


  12.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SORLCHJUN索芝泉海藻面膜”等产品消费警示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1028日)

    近期,我局收到标示名称为SORLCHJUN索芝泉海藻面膜”(标示批号:DA806)等38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报告。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上述标示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否认生产过该名称产品或该批次产品,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请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暂停经营上述标示名称为SORLCHJUN索芝泉海藻面膜”等38批次产品。消费者如发现有上述产品,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附件:38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9943501.html


  1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发布日期:202410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已依企业申请注销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等1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微信图片_20241031155930.png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9944582.html


  14.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十八期)(化妆品安全评估专刊)(发布日期:20241030日)

    问题1:《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包含七种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各证据类型之间是否有权重顺序关系?

    答:原料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的,应当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即七种证据类型中的证据类型(一),其它原料可结合原料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其余六种证据类型中任意一种,且上述六种证据类型之间无权重顺序关系。

    问题2:某产品配方中含有某植物提取物,若该植物在《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是否只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植物在《中国食物成分表》,可豁免该植物提取物的系统毒性?

    答:若只提供该植物在《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植物提取物在生产工艺中是否混入其他风险性物质,例如有风险性的提取溶剂,则不可豁免该植物提取物的系统毒性。按照《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的相关要求,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原料,还应对其食用历史、生产工艺等进行全面充分研究,确保原料或制备该原料的原材料有可安全食用的特性。

    问题3:完整版安全评估采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证据类型时与简化版安全评估中证据类型3有什么不同点?

    答: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完整版原料3年使用历史可以采用非本企业的3年(含3年)以上使用历史的原料作为评估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还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同一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书。其次,完整版原料3年使用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同一原料的判定标准,即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序号相同,且需要提交是同一原料的证明材料,同时明确要求提供上市销售数据证明,化妆品备案人应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能反应原料在人群中的使用安全性。

    问题4:化妆品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评估时,是否必须按照《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开展研究?

    答:化妆品备案人对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的模拟液对包材开展的浸出物研究报告,化妆品产品历史安全性数据或报告,根据食品、药品或自建的方法对化妆品的包材已开展的相容性研究报告,基于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或声明或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化妆品稳定性实验结果综合评估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等。化妆品备案人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或多种方式,评估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若化妆品备案人无法提供上述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发现化妆品与其包材发生相互作用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时,应参考《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技术指南》开展相关研究。

    问题5:化妆品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评估时,可参考的药品、食品相关标准有哪些?

    答:药品相关标准主要包括:《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2015、《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和《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食品相关标准主要包括:GB31604.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GB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等。此外,GB31604系列标准中还包含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的测定可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543444164/index.html

  15.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45号)(发布日期:20241030日)

    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非那西丁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羟基癸酸的检验方法》等3项检验方法为新增的化妆品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为修订的化妆品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等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上述两个检验方法。
    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5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2.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
    3.化妆品中非那西丁的检验方法
    4.化妆品中羟基癸酸的检验方法
    5.化妆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
    6.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4103011171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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