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科普“你知道怎么正确使用防晒喷雾吗?”(发布日期:2023年8月3日)
2023年08月0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如何正确使用防晒喷雾的科普,介绍了防晒喷雾的定义及使用防晒喷雾时的注意事项。譬如:选用温和无刺激、适合自己肤质的产品;使用防晒喷雾时主要喷洒在身体部位,使用时与皮肤至少保持15~20厘米的距离;不要在肌肤伤口、红肿或湿疹等有异常的部位使用防晒喷雾;不要在卫生间、车内等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内使用,喷洒时要注意通风,使用时紧闭口鼻,勿刻意吸气,避免大量吸入喷雾等。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hzpjgc/xgdt/content/post_4230694.html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8月7日)
为了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
其中,《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内容主要为:总则、平台主体合规要求、商户及商品管理要求、运营管理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附则六个部分。
《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上海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容包括总则、直播营销平台合规要求、直播营销相关经营主体合规要求、商品或服务合规要求、直播营销行为合规要求和附则六个部分。
原文链接:http://scjgj.sh.gov.cn/056/20230807/2c984a7289bb15bb0189cdf16bcf3c50.html
美国FDA发布化妆品设施及产品注册和清单指南草案(发布日期:2023年8月7日)
2023年8月7日,美国FDA发布化妆品设施及产品注册和清单指南草案,该草案在帮助消费者日常使用化妆品的安全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旦定稿,将为化妆品公司如何向FDA提交化妆品设施注册和产品清单(包括组分)提供指引,这涵盖多种的产品类别,例如美妆产品、指甲油、剃须膏和其他美容产品,香水、面部和身体清洁产品、护发产品、保湿霜和其他护肤品。
该草案描述了MoCRA对设施注册和产品清单的要求,以及MoCRA对某些小型企业的豁免。目前,FDA正在开发一种新的系统,用于接收MoCRA要求的注册和清单信息。FDA接受对指南草案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www.fda.gov/news-events/press-announcements/fda-issues-draft-guidance-registration-and-listing-cosmetic-product-facilities-and-products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香皂-化妆品咨询作出回复(发布日期:2023年8月8日)
问:1、手工香皂用于使用在脸部、身体部位是否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不需要是否需要按照产品质量法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
2、若香皂宣传可以安眠、养神、解压、清洁控油、抑制细菌其是否需要按照特殊化妆品划为化妆品管辖范围内?
答:传统的仅具有清洁功能的普通香皂不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其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香皂行业的标准体系进行管理和规范即可。对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需要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其生产企业也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香皂如果宣称“安眠、养神、抑制细菌”等功效,则已经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化妆品;如果宣称“美白、瘦脸、防晒”等特殊功效,需要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如果仅宣称“清洁”等,不属于特殊化妆品功效,无需按照化妆品管理。
原文链接:http://yjj.beijing.gov.cn/hudong/xinxiang/yjj/sindex/bjah-index-dept!detail.action?originalId=AH23080711345
中检院关于征集牙膏功效评价标准制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8月8日)
为做好牙膏相关标准制订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工作安排,公开征集牙膏功效评价标准制订项目(附件1)承担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式
(一)请下载牙膏功效评价标准制订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2)和承担单位汇总表(附件3)。
(二)将填好的立项申请书(word格式和盖章扫描的PDF格式)、汇总表(Excel格式)及相关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将单位盖章后纸质的立项申请书邮寄到中检院。
(三)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4日。
二、联系方式
(一)邮箱:hzpbwh@nifdc.org.cn;
(二)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中检院化妆品所;邮编:100050;收件人: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电话:010-67095881。
附件:1.牙膏功效评价标准立项计划
2.牙膏功效评价标准制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3.牙膏功效评价标准制订项目承担单位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gonggao/20230808135927704127.html
中国香料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化妆品修护功效测试方法》等三项团体标准专家审定会(发布日期:2023年8月10日)
8月8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化妆品功效评价专业委员会在京组织召开了《化妆品修护功效测试方法》《化妆品祛痘功效人体测试方法》《化妆品滋养功效测试方法》三项团体标准专家审定会。
此次专家审定会,推选刘玮副主任委员作为此次专家审定会组长并主持专家审定环节。各位评审专家先后听取了三项团体标准的编写、实验室验证及意见处理情况的汇报,并就标准条文进行充分深入、科学客观的讨论,提出专业的完善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caffci.org/view.php?lan=1&mu=3&page=1&rid=21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图读懂|国家标准《化妆品中16种准用防晒剂和其他8种紫外线吸收物质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发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用图片的方式展示了国家标准《化妆品中16种准用防晒剂和其他8种紫外线吸收物质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的适用范围,检测对象及方法检出限、定量限,方法原理,液相色谱分析参考条件,回收率和精密度,允许差,标准意义等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tp/art/2023/art_0185c31fdacb46a0a6a12c1a43156a42.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38号)(发布日期:2023年8月17日)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妆典染发膏(纯蓝色)等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的原因为:1、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含量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30817163541133.html
中检院关于征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
为做好化妆品相关标准制订工作,将方法适用范围扩展到牙膏样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工作安排,公开征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附件1)承担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式
(一)请下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2)和承担单位汇总表(附件3)。
(二)将填好的立项申请书(word格式和盖章扫描的PDF格式)、汇总表(Excel格式)及相关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将单位盖章后纸质的立项申请书邮寄到中检院。
(三)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
二、联系方式
(一)邮箱:hzpbwh@nifdc.org.cn;
(二)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中检院化妆品所;邮编:100050;收件人: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电话:010-67095881。
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
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承担单位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gonggao/20230818141908717465.html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3年9月17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下载:
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doc
2.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doc
原文链接:https://www.sac.gov.cn/xw/zqyj/art/2023/art_e47a38300cf843258101c4f6c72d0872.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39号)(发布日期:2023年8月23日)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该企业已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同时对其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中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xjzh/hzhpfxjch/20230823152720132.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并形成相应检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其中,《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为修订的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详见附件1),自2024年3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
《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体内彗星试验》等14项新增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详见附件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本维莫德”,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序号128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2mg/kg),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注(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1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
2.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
3.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4.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5.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6.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7.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8.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9.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
10.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
11.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
1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
1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
14.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
15.体内彗星试验
16.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
17.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18.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19.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
20.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30828170520159.html?type=pc&m=
中检院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
为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保障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directory/web/nifdc/xxgk/ggtzh/gonggao/20230831175513735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