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羟苯丁酯的最终评估意见——儿童暴露(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2日)
评估结论如下:
(1)根据提供的数据并参考SCCS/1651/23号关于儿童暴露的结论,SCCS是否认为羟苯丁酯作为防腐剂在最高浓度为0.14%时对儿童是安全的?
综合所有可用信息(包括潜在内分泌干扰效应)的安全性评估,SCCS认为在本次暴露评估涵盖的所有化妆品类别中,使用羟苯丁酯作为防腐剂在最高浓度0.14%(以酸计)时,组合使用化妆品对0.5-1岁、1-3岁、3-6岁和6-10岁的儿童是不安全的。当仅在单个产品类别使用时,除身体乳外,在单独使用的皮肤类产品和口腔类产品中是安全的。
(2)或者,SCCS认为羟苯丁酯在本意见所考虑的儿童年龄组中的最大安全浓度是多少?
SCCS认为,只要降低某些产品类型中羟苯丁酯的最大浓度,使总暴露量不超过245µg/kg bw/day,羟苯丁酯对接受评估的所有年龄组儿童都是安全的。
在公众咨询期间,SCCS收到申请人的建议,要求将淋洗类产品中的羟苯丁酯浓度维持在0.14%(以酸计),在驻留类产品中的羟苯丁酯浓度降至0.002%(以酸计)和口腔护理类产品中羟苯丁酯浓度降至0.092%(以酸计)。基于这些降低后的浓度,认为羟苯丁酯在所有受评年龄组儿童及评估中包括的产品类型中都是安全的,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
(3)SCCS是否对化妆品中羟苯丁酯的使用和儿童暴露有进一步的科学担忧?
本意见不适用于任何可能通过吸入导致终端用户肺部暴露的喷雾产品(包括口腔喷雾剂)。SCCS的任务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该评估并未涵盖羟苯丁酯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final-opinion-butylparaben-childrens-exposure-2025-05-02_en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儿童暴露于水杨酸甲酯(甲基-2-羟基苯甲酸酯)安全性评估科学建议-SCCS/1654/23的修订版(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2日)
评估结论如下:
(1)考虑SCCS/1658/23的结论和总暴露量,SCCS被要求重新评估用于0-3岁儿童产品时水杨酸甲酯的最大安全浓度。
SCCS认为,当用于0-3岁儿童产品时,水杨酸甲酯在牙膏中的浓度不应超过0.4%,在其他产品中的浓度不应超过0.02%,才能被视为安全。
(2)SCCS是否对化妆品中水杨酸甲酯的使用和儿童暴露有任何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SCCS的任务范围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该评估并未涵盖水杨酸甲酯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scientific-advice-childrens-exposure-methyl-salicylate-methyl-2-hydroxybenzoate-revision-2025-05-02_en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水杨酸的最终意见——儿童暴露(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2日)
评估结论如下:
(1)根据所提供的数据,并考虑到SCCS/1646/22关于儿童暴露的意见,SCCS认为水杨酸对3-10岁儿童安全吗?
a) 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最大浓度不超过0.5%?
基于对所有可用信息(包括潜在内分泌干扰效应)进行的安全性评估:
•SCCS认为,在结论(b)中列出的所有化妆品中,当水杨酸(CAS 69-72-7)作为防腐剂浓度为0.5%时,考虑到其目前的限制,水杨酸是不安全的。当仅在单个的产品类别中使用时,除身体乳外,在单独使用的皮肤产品和口腔产品类别中是安全的。
•本意见不适用于任何可能通过吸入导致最终用户肺部暴露的喷雾产品(包括口腔喷雾剂)。
•所提供的信息显示水杨酸是一种眼刺激性物质,有对眼睛造成严重损害的潜能。
b)当用于除抑制微生物生长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其浓度可达:
i. 淋洗类化妆品为3.0%;
Ii 驻留类化妆品(身体乳和口腔产品除外)为2.0%;
iii身体乳和口腔产品为0.5%。
SCCS的评估显示:
水杨酸作为限制成分用于除抑制微生物生长以外的其他目的,在以下浓度下是不安全的(考虑到累积暴露):
儿童用淋洗类发用产品(洗发水、护发素)最高为3.0%,
儿童用其他皮肤涂抹产品(面部保湿霜、护手霜、液体肥皂、沐浴露)最高为2.0%,身体乳最高为0.5%。
当仅在各自的产品类别中使用时,除身体乳外,在单独使用的皮肤产品和口腔产品类别中是安全的。
(2)或者,根据SCCS的意见3-10岁儿童产品中,水杨酸的最大安全浓度是多少?
例如,将皮肤产品中的浓度降低到0.1%,将使皮肤产品和牙膏的使用安全。
在公众咨询期间,SCCS收到申请人的建议,将淋洗类产品的水杨酸含量维持在0.5%,将驻留类产品的水杨酸含量降至0.15%,口腔护理产品的水杨酸含量降至0.1%。3-10岁的儿童使用这些浓度的水杨酸是安全的。
(3)SCCS是否对化妆品中使用水杨酸和儿童暴露水杨酸有进一步的科学关注?
由于化妆品法规不允许在3岁以下儿童的产品中使用水杨酸,因此本意见未考虑这一年龄类别。
本意见的结论仅涉及作为化妆品成分的水杨酸,而不涉及其他水杨酸盐类物质。SCCS目前正在评估水杨酸盐的累积暴露量及其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SCCS的任务不涉及环境方面。因此,该评估并未涵盖水杨酸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final-opinion-salicylic-acid-childrens-exposure-2025-05-02_en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7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6日)
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7项方法,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见附件1)。
《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牙膏中二甘醇和乙二醇的检验方法》《牙膏中可溶氟、游离氟的检验方法》《牙膏中总氟的检验方法》《体外皮肤变态反应ARE-Nrf2荧光素酶LuSens试验方法》为新增方法(见附件2—6)。《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牙膏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为修订检验方法(见附件7—8),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
上述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上述方法。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2.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
3.牙膏中二甘醇和乙二醇的检验方法
4.牙膏中可溶氟、游离氟的检验方法
5.牙膏中总氟的检验方法
6.体外皮肤变态反应ARE-Nrf2荧光素酶LuSens试验方法
7.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
8.牙膏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50507161547128.html
中检院关于再次征集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制定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按照化妆品标准建设工作安排,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再次公开征集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的提出应当围绕以下4个重点方向:
一是原料标准。优先考虑注册备案化妆品中使用量大的原料,不良反应监测、抽样检验、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安全风险较高的原料,以及安全监测期满2年的新原料。
二是禁用、限用和准用原料管理要求。考虑追踪国际法规标准,结合国内原料使用等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三是监管急需的检验方法。如新建立检验方法,应围绕监管急需提供充分理由;如修订现有检验方法,需提供现有检验方法严重不适用的情况说明。
四是国际标准转化。考虑行业迫切需要且相对成熟的国际标准,提出标准转化立项建议。
请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提立项建议,2025年5月25日前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中填报(网址为: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505060837201550252.html
中检院关于上线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功能模块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要求,提高新原料和化妆品审评审批效率,中检院对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进行了优化,增加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的功能模块,并于2025年5月9日正式上线运行。通过该模块,化妆品新原料及关联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在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一并提出使用该新原料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相关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操作指南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505091750271555058.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期)(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2日 )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需要提交pH值检验报告时,如何选择pH值测定方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自2023年8月28日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收录2个化妆品pH值测定方法,即“1.1 pH值”和“1.10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
对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交pH值检验报告的化妆品,应首先根据配方判断产品是否为油包水型(W/O),如确认为油包水型,应按照“1.10 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测定pH 值;如不属于油包水型,应采用“1.1 pH值”测定方法,并应明确是直测法还是稀释法。
产品执行的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的“简要说明”中,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pH值测定方法,应当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方法名称。
二、在对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具有何种特性的产品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
根据产品特性,对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pH<11.5或2<pH≤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三、如何执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后的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等19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2号),对于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交二噁烷检验报告的化妆品,自2024年12月1日起,检验报告应当采用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检测二噁烷;产品执行的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的“简要说明”中,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二噁烷测定方法,应当填写修订后的检验方法名称。
四、如何对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
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化妆品(例如染发化妆品、冻干粉和精华液配合使用的化妆品等),应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对混合后的原料含量进行评估。当产品实际使用时可能存在多种使用配比的情况时,还应对每种配比情况下原料实际使用量进行评估。同时应结合相关文献研究资料或产品的实验研究数据,对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五、如何对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明确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发挥作用的机理,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产品安全性。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配合仪器使用的化妆品,如果仪器影响产品的透皮吸收,评估时需要对原料的皮肤吸收率进行调整,一般应选用更为保守的经皮吸收率。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259182.html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系列解读的图解海报(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3日)
5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图解海报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一),(二),(三),(四),此办法由国家药监局制定,共6章33条,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的规范了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明确工作定位突出监测重点 二、鼓励灵活监测方式细化采样原则 三、完善调查处理要求确保风险闭环管理 四、细化评价标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tjzhc/tjzhchzhp/20250513154325174.html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tjzhc/tjzhchzhp/20250514091040193.html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tjzhc/tjzhchzhp/20250515085512162.html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tjzhc/tjzhchzhp/20250514091617109.html
欧盟委员会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被归类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规定(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3日)
2025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被归类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规定,将《化学品的分类、标签与包装法规》中新的一批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增加到附件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中,删除附件III第311条(并将其增补至附件II禁用物质清单中)。该法规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
原文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877/oj/eng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一期)(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1日 )
一、2025年5月1日后能否继续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
2025年5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仍可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及《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安全评估报告由化妆品企业存档备查。
二、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能否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的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依据?
《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下称《指南》)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中未包含化妆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参考依据。根据《指南》,主要的原料数据类型包括:
(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
(二)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公布的评估结论。
(三)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
(四)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五)原料3年使用历史。
(六)安全食用历史。
(七)结构和性质稳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
三、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
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四、对香精如何进行安全评估?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所收录的“香精”是指一类原料的总称,其应当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作为评估依据。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并对每种香料组分进行安全评估。
若产品配方中直接填报薰衣草(LAVANDULA HYBRIDA)油、玫瑰(ROSA RUGOSA)花油等原料作为芳香剂,应按普通原料进行安全评估。
五、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
为了使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关类别化妆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定了较为宽泛的pH值指标范围,有的同时包含酸性和碱性区域,有的甚至达到强酸或强碱的程度。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应当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设定能够表征该产品安全性控制指标的pH值控制范围,不宜完全照搬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设定的pH值指标。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275182.html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2025年全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为贯彻落实2025年全国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我省化妆品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及风险研判情况,制定2025年全省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坚持风险治理、责任治理和智慧治理,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加强风险防控和质量监管,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实施原则
(一)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开展的不同检查任务,如各类许可检查任务和常规检查、延伸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等任务,在保证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检查范围、检查频次和完成时限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合并检查,有效提高检查协同性。
(二)突出风险管理理念
积极贯彻落实省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检查质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办发〔2024〕59号),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和频次,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优化监管资源分配。一是年度内对因生产许可项目等变更进行过现场核查的企业,不再开展同类别监督检查(国家局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是年度内已通过生产范围监督检查的生产企业,不再开展针对同一企业相同的监督检查(国家局另有要求的除外)。对已具备儿童(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因检查标准一致,申请眼部(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再安排现场检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分级管理”的数据运用,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加强重点领域检查
利用信用监管数据,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检查。聚焦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网络经营、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国家网络平台的线索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违法线索的转送、调查处置流程。按照国家局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共治净网”化妆品网络经营专项行动。围绕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及其相关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生产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对高风险领域,如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违反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生产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
(四)有效运行工作机制
一是结合风险会商工作,坚持聚焦风险、聚焦品种、聚焦企业,密切关注系统性、区域性、频发性风险,动态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精准洞察安全风险隐患,推进针对性更强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二是强化“查稽和查验”联动协同,充分利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与稽查办案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利用常规检查与有因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增强检查穿透力和问题发现率,强化检查针对性。
三、检查时限
4月30日前完成植物源足部用产品的检查。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任务。有因检查任务的完成时限按具体要求实施,专项检查的任务根据其检查方案执行。
四、检查范围与检查重点
(一)植物源足部用产品检查
根据国家局要求,为有效防控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全省植物源足部用产品的注备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原料进货查验
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生产过程或产品放行中是否有效控制产品微生物风险等。
(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对省技术审评中心在备案资料技术核查中,认为应开展现场检查的产品,开展相关项目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备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备案配方、生产工艺等与备案资料是否一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三)生产环节检查
1.儿童、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年度内安排一次检查,上半年应完成全年计划40%,优先安排2024年未检查过的儿童、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
(1)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质量体系是否完善;
B、原料安全性:严查禁用物质、致敏原及限用成分是否符合标准;
C、生产质量控制:检查微生物限度,核实生产环境(如洁净车间)是否符合要求;
D、标签标识合规性:验证“小金盾”标志使用规范、成分标注完整性是否于备案信息相一致;
E、注册备案一致性: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与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F、不良反应监测:核查企业是否建立不良反应报告体系,并具备风险处置能力,保障使用安全。
(2)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质量体系是否完善;
B、注册合规性:持有产品注册凭证是否有效;
C、原料合规控制:核查是否非法添加禁用成分(如激素、抗生素等),限用成分(如防腐剂、着色剂)是否符合限量要求;
D、生产过程管理:检查关键生产环节的合规性,确保检验记录可追溯,理化、微生物指标达标;
E、一致性:实际配方、生产工艺、标签内容是否与注册资料一致;
2.根据《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频次开展现场检查。对取得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若2023年、2024年已实施过检查,本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检查
检查重点关注7个方面: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核查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文件管理及检验能力建设;
(2)生产条件合规性,检查厂房设施及环境监控是否符合要求;
(3)物料管控,重点审核原料验收、储存及发放;
(4)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生产工艺与批记录一致,关键工序受控;
(5)成品质量放行,核实检验记录、留样管理及产品可追溯性;
(6)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品处置及整改措施有效性;
(7)自查报告质量,核查企业年度自查开展情况,重点关注是否真实反映问题、整改是否到位及其佐证材料;
(四)经营环节检查
运用省局综合业务监管平台,聚焦网络经营、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国家局省局通报转发的抽检不合格产品等为重点产品,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检查重点关注6个方面:
1.合法性检查:产品具备注册/备案凭证、供货资质完整(含进口产品的报关单等),渠道可追溯;
2.标签标识合规性:名称、成分、企业信息、许可证号等标注完整,功效宣称与备案一致,禁标夸大或虚假内容;
3.质量管理:杜绝销售过期、变质产品,规范储存条件(避光、温湿度等),开封产品须标注使用期限;
4.网络销售:电商平台需展示备案信息,直播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5.制度与记录完善: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销售台账、不良反应报告机制,美容美发场所需核查产品合法性;
(五)有因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1.2024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2.在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3.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4.舆情监测显示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5.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五、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检查任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环节检查任务,通过省局综合业务平台“日常监管”模块下发。以有因检查方式开展的现场检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以“信封制”方式下发有因检查任务,待检查完成后,再通过省局综合业务平台录入任务及报告。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适当调整检查内容,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反映检查情况。
(一)生产环节检查
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现场核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监督检查,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等监督检查,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的监督检查,本计划所列的有因检查(请参照59号文执行),由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牵头,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制定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省药品技术审评中心、属地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协助配合。
(二)经营环节检查
各市级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陕西省药械化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陕药监办发〔2023〕53号)的要求,开展检查任务。
(三)延伸检查
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七、检查要求
(一)严格履职尽责
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统筹安排全年检查任务,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及各分中心按照检查计划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各市级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及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按时完成。
(二)及时完善信息
按照“互联网+监管”工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由省局通过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日常监管模块下发具体检查任务。省检查中心和各市级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按照其职责分工执行检查任务,在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上传系统,及时更新监管档案及风险管理、信用评级有关工作数据,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找出风险点,排查风险隐患,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向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上报上一季度检查分析评估报告。省检查中心每月10日将上一月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告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三)强化风险意识
检查组应结合各类检查情况制定专门的检查方案,内容至少包含本计划中所列各项检查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开展上下游延伸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生产或需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按照省局“查稽结合”工作要求,建立查稽协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处置案源线索。
(四)探索创新模式
研究探索非现场检查模式及程序,可以利用书面材料的检查、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提质增效方式,开展部分日常检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同时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我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五)严格检查纪律,落实责任
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遵守现场检查纪律,落实“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执法检查责任倒查机制,避免痕迹式、走过场、无专业性的形式主义检查。省局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回头看”,收集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持续提升监督检查质效。省局将监督检查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各单位结合本年度国家局和省局重点工作,统筹日常监管工作和监督检查任务,有序推进并完成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在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实施及完成情况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原文链接:
https://mpa.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wjtz/sjwj/202505/t20250522_3521535.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2025年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业务培训班(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法规要求,强化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基层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广州质检院举办2025年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业务培训班。全市各区市场监管局、质检院、药检所等技术机构及市市场监管局药化处共120余名监管人员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聚焦化妆品法规政策,以“科学监管、精准检查”为主题,专题授课与实操指引相结合。培训班上,市市场监管局药化处作动员部署及廉政教育,强调以统筹化妆品产业发展与安全为主线,压实监管责任,筑牢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服务广州市“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广州质检院专家分别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条款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度解读,并解析委托生产备案的质量标准;市市场监管局数据中心工程师详细演示了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的企业自查上报功能操作流程,助力监管效能提升。本次培训同步线上开展,参训人员表示,培训内容紧贴监管实际,兼具政策高度与实操价值,为基层监管人员提升法规政策认知,提高监管能力水平提供了有力指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广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提升企业体感2025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于近日组织对白云区、花都区2家高风险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因检查;药化处同步开展规范涉企检查现场指导,制作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入企检查亮证指引短视频供各区基层监管人员学习。后期,市市场监管局将编辑整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入企检查应知应会材料下发各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2025年化妆品生产企业入企检查工作。
下一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能力建设,通过强化法规宣贯、优化智慧监管、深化技术支撑等举措,推动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为促进我市化妆品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奠定基础。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wdt/gzdt/content/post_10276291.html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陕西省“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6日)
为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依法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省药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起草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670604722@qq.com
2.来信地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处(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
3.联系电话(传真):029-62288070
附件: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
https://mpa.shaanxi.gov.cn/zmhd/yjzj/202505/t20250526_3523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