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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化妆品法规动态汇总

作者:小莱浏览数:241
  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迁移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2025年第46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5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一体化建设的统一部署要求,需将我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迁移至国家药监局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6月16日起,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开展企业用户注册及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提交首次备案资料。平台登录地址:https://zwfw.nmpa.gov.cn,使用详情请查看《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手册-用户注册及企业信息资料管理》(见附件1)。

    二、自2025年6月15日24:00起,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不再接收国产牙膏首次备案资料提交。2025年6月16日前,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已经在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牙膏备案资料的,备案管理部门继续按照规定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经确认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除仅宣称具有清洁功效的外,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之间的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补充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

    上述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以及备案资料补充操作手册见附件2。

    五、备案管理部门在备案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上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及企业信息资料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2.功效宣称及其他信息补充、简化备案补充完整版资料操作手册(企业端)

    原文链接:

    https://mpa.gd.gov.cn/zwgk/jgsz/hzpjgc/gzwj/content/post_4720507.html


  2.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三种前列腺素类似物:甲基氨基-二氢-去甲阿尔法前列醇(MDN)、异丙基氯前列醇酯(IPCP)和脱氯二羟基二氟乙基氯前列醇酰胺(DDDE)的初步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08月18日

    (1) 基于所提供的数据,并考虑SCCSSCCS/1635/21评估中提出的问题

    a) SCCS是否认为DDDE在睫毛和眉毛产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018%时是安全的?

    b) SCCS是否认为MDN在睫毛和眉毛产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03%时是安全的?

    c) SCCS是否认为IPCP在睫毛和眉毛产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005%时是安全的?

    在评估了申请提供的所有三种前列腺素类似物(PGAs)——IPCP、MDN和DDDE安全使用的证据后,SCCS认为这些物质均不能被视为可安全用于促进睫毛和眉毛生长的化妆品中。

    SCCS的结论是基于PGAs即使在低浓度下仍具有强效的药理活性,以及缺乏可排除生殖/发育毒性潜在不良反应的可接受数据。后者对PGAs尤为重要,因为含PGA化妆品的使用者很可能主要是年轻女性。

    2或者,SCCS认为,DDDE、MDN和IPCP在睫毛和眉毛产品中的最大安全使用浓度分别是多少?

    /

    (3)SCCS是否对DDDE、MDN和IPCP在化妆品中的使用存在其他科学方面的担忧?

    /

    原文链接:

    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prostaglandin-analogues-methylamido-dihydro-noralfaprostal-mdn-isopropyl-cloprostenate-ipcp_en


  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9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5年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自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7月31日。

    二、自查对象

    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三、自查重点

    (一)重点自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特别是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重点项目尤其关键项目进行自查,查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是否生产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一号多用”问题,产品包装标签是否规范等内容。

    四、相关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提高合规生产经营意识,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生产企业建立并保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按照注册备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自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并整改。

    (二)各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企业进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j.gz.gov.cn/index.html),打开“政务服务—办事服务—企业上报和服务专区—企业自查”,选择“法人登录”,微信扫码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按要求填写,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

    (三)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发现非法添加等违规生产化妆品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置。

    (四)填报中遇有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和咨询:

    1.请加入QQ群,群号:668320416;

    2.请加入微信群,群名称:【运维】市局药械化企业专区运维。

    附件:1.2025年度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操作指引(企业使用).pdf

    2.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操作视频(企业使用).mp4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10302189.html


  4. 安徽省药监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指南》的通告(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0日)

    为持续提升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质量,指导和规范化妆品备案人准确填报备案资料,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指南》,现予发布。2022年11月17日印发的《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和审核要点》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指南》.pdf

    原文链接:

    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2912041.html


  5.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七)(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化妆品中文标签中关于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有何标注要求?
    答: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化妆品原料可能带入致敏原成分,这些成分可以依照如下规则进行标注。

    对于香精带入的致敏原成分。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

    1.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
    2.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的配方中仅填写“香精”,则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即可,由于我国或者出口国法规和技术要求(如《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需要在标签标注致敏原的,在中文标签“安全警示用语”部分逐一标注;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的配方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在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
    对于植物提取物等其他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成分,可以参照上述规则标注。
    问:多个普通化妆品分别完成备案后,以套盒形式销售时,标签要求有哪些?
    答:《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问:“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宣称“微晶”或“微针”类产品,若根据其配方、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产品超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定义范畴。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hzhp/20250617153950104.html


  6. 海南药闻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八期)——化妆品安全评估专题(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8日)

    问题1:牙膏不能豁免口腔黏膜刺激试验的情形有哪些?

    答:1.产品宣称儿童使用的: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2.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应当注意的是,不宣称防龋的含氟牙膏,当含氟≥0.05%时,同样不可豁免口腔黏膜刺激试验。

    3.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的:由于新原料的安全性尚未完全明确,因此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来评估其对人体的潜在风险。

    以上情形即使牙膏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由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也不能豁免该产品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

    问题2: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需对牙膏配方中各成分进行安全评估,如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资料确认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应当如何处理?

    答: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需对牙膏配方中各成分进行安全评估,如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资料确认配方成分的安全性,还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完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1.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资料确认安全性的配方成分,提供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客观证明材料。如提供本企业或经授权的非本企业同一原料的3年使用历史证明材料。包括:(1)同一原料的证明材料。(2)备案产品应提交带原料含量或可计算原料含量的生产投料记录,备案凭证。(3)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4)上市销售数据证明。备案人应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结果能反映原料在人群中的使用安全性。(5)如使用非本企业上市产品证明材料,还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或使用同一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书。(6)其他相关材料。

    2.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等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提供可以支持配方成分在配方使用量下的毒理学终点评估资料。

    3.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以确保产品安全性为原则,开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敏性试验等毒理学试验。

    上述评估资料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牙膏、化妆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s9WBxJsQAgo1izN14YsEA


  7. 海南药闻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九期)——化妆品安全评估专题(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3日)

    问题1:如何对香水产品进行安全评估?

    答:(1)香水产品中常使用乙醇作为原料,当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应提供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中甲醇的检测报告,产品中甲醇限值为2000mg/kg;当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甲醇,备案时可提供原料或产品中的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者包括该风险物质的控制要求的原料质量规格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2)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法规要求。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准用着色剂、限用组分列表中的原料,必须符合其使用要求。

    (4)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问题2:儿童化妆品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时,应明确产品配方设计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应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对于含有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产品,若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在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提醒使用者该产品可能会引起儿童皮肤过敏等安全风险。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附表。

    附表 目前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

    (2)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不豁免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时,毒理学试验结果判定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内容进行正确评价。儿童化妆品的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或者微刺激性,仅当试验结果为无刺激性时,可以宣称无泪配方;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性试验结论应当为无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光毒性。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VtuTYl4yqo7J2OHlcIC2A


  8.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一、《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时,应当提交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其中,对于具有充足的安全食用历史的新原料,能够减免部分毒理学试验项目。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加强已有数据利用,中检院组织制定《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安全食用历史相关资料的收集、判定以及在安全评估中的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二、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来源有什么要求?

    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应来源于食品、农业、卫生等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职能或技术能力的技术机构,应具有一定权威性,且一般应是公开发布的数据信息(如公告、通知、技术标准等)。其中,我国监督管理部门应为省部级及以上;国外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国家级;技术机构应为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或组织。

    此外,在采用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时,应同时对引用资料背景、具体资料内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要求等进行全面分析,充分说明可安全食用的有关情况。

    三、拟注册备案新原料与安全食用历史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应有何一致性或相关性?

    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应与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的食品原料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结合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以及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如加工方式与食品食用加工方式不一致(如使用其他溶剂提取等),应结合具体的工艺类型,对组成成分及富集情况、残留溶剂等进行分析;对生物发酵类新原料,应提供最终获得的发酵产物可安全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常见的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有哪些?

    常见的安全食用历史主要来自普通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原料、保健食品原料等。为指导新原料注备人收集和利用相关信息,在《指南》中列举了部分常见证明资料及其基本要求。

    其中,考虑到部分普通食品原料可能缺少官方发布的相关依据,新原料注备人可说明相关情况,提供已在我国境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市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安全食用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所提供证明资料应具有关联性、可追溯性,并能够准确体现与拟注册备案新原料的一致性或相关性。

    五、能否使用国外监管部门或技术机构发布的相关证明资料?

    以国外监管部门或权威技术机构发布的可安全食用原料相关信息作为安全食用历史证明的,除应符合相关原则和要求外,还应提供相关背景信息,包括发布国家(地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背景信息、发布时间、发布信息完整内容、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应用情况、安全评估背景资料等。

    六、应如何对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化妆品新原料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在食品中有明确食用限量或其他限制要求的,应根据新原料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信息,评估新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无明确食用限量的,可结合人群饮食习惯、常规食用量等信息,开展合理评估。对原材料作进一步加工的,如植物提取物形式,应考虑必要的折算。

    根据食用限量或常规食用量,无法满足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需求的,可补充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及其他必要数据,对新原料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进行评估,同时一并提供完整、规范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此外,安全食用历史主要用于减免系统毒性相关试验项目,对于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无法排除其作为化妆品原料长期作用于人体皮肤的安全风险,应补充必要数据或试验研究。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zhpspcjwtjdqt/202506241602561614715.html


  9.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一、《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时,应当提交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其中,对于在化妆品中已有充足的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能够减免部分毒理学试验项目。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加强已有数据利用,中检院组织制定《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资料的收集、判定以及在安全评估中的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二、拟注册备案新原料是否需要与安全使用历史中的原料完全一致?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备人)应从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原料组成、质量规格等方面进行原料一致性分析。对于具有明确单一化学结构的新原料,应确保分子式、结构式等关键信息一致;因原料质量提升、环境友好等原因对生产工艺进行调整的,应结合工艺调整情况,对原料含量(纯度)、杂质组成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于其他类型的新原料,如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发酵产物、高分子聚合物等,则应确保所引用安全使用历史证明资料中原料与拟注册备案新原料一致。

    此外,对于实际以复配形式进行销售的,应分析复配原料中其他成分对功效、安全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考虑作为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依据的科学合理性。

    三、安全使用历史证明资料中的已上市化妆品有什么要求?

    安全使用历史证明资料中的已上市化妆品应符合我国法规对于化妆品的定义范畴。当产品在境外不按照化妆品管理但符合我国化妆品定义时,应提供相关产品在境外的监管背景、法规要求以及产品功效、作用机理等相关资料,并对符合我国化妆品定义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此外,已上市化妆品的原料使用浓度、使用部位、使用方法等应能够支持注册备案资料中填报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已上市化妆品的上市时间和使用数量有什么要求?

    已上市化妆品上市时间应不少于3年,可以是同一款产品连续销售满3年及以上,或者多款产品累计连续销售满3年及以上。如产品上市时间较早,应充分考虑相关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应确保相关产品具有足够的使用数量。原则上,如采用终端零售化妆品销售数量(即消费者实际购买数量),则3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得低于10000件,其中每年不得低于3000件;如采用间接销售数据,如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量、分销商销售量等,则3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得低于100000件,其中每年不得低于30000件。

    五、新原料注备人应如何开展安全使用情况分析?

    新原料注备人应开展全面调研,详细说明收集不良反应事件的渠道和方式,以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自上市以来是否出现不良反应的记录或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其他相关报道,并作必要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该原料上市使用的整体情况,对新原料的使用历史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形成该原料是否曾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以及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明确结论。

    对于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还应关注长期作用于人体皮肤的安全风险,例如提供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同一产品的有关情况。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也可选择开展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提供相关研究数据。

    六、使用历史证明资料有何形式要求?

    新原料注备人应按照安全使用历史证明资料的基本要求,对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形成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情况综述,附相关附表(样例见《指南》附表1—表3),并提供可追溯的相关证明材料。

    考虑到各国在产品销售记录留存、追溯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和习惯,《指南》未对证明材料形式作具体限制要求。新原料注备人应充分掌握实际情况,并根据其销售、使用的具体方式,自行整理形成证明资料。所提供证明资料应具有关联性、可追溯性,并体现必要的生产经营等关键信息。如已上市化妆品非新原料注备人生产,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取得相应授权。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zhpspcjwtjdqt/202506241609041614725.html


  10.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等9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理化检验方法总则》等9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9),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

    附件:

    1.《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化妆品中大麻二酚(CBD)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FCM(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5.《生物技术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6.《植物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7.《化妆品用原料积雪草提取物(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8.《化妆品用原料三肽-1铜(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9.《化妆品用原料乙酰基六肽-8(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6240922061614120.html


  11. 国家药监局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两个化妆品新原料纳入目录(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近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并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自即日起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的N-乙酰神经氨酸和深圳市维琪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备案的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两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将上述两个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
    此外,《目录》Ⅰ作更新调整如下:一是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二是对序号为01371、01372等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三是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应调整序号为04696、08970等原料的备注内容等。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50624154040121.html


  12.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现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纳入《目录》。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对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作为《目录》Ⅰ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纳入《目录》的,作为《目录》Ⅱ管理。

    二、《目录》Ⅰ(见附件1)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基础上,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目录》Ⅱ(见附件2)纳入“N-乙酰神经氨酸”和“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两个化妆品新原料,上述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录》调整说明见附件3。

    三、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等,对《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勘误等。

    四、自即日起,国家药监局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目录》,更新后的《目录》以及《目录》调整说明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明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6241615111614736.html


  1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三期)(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一、备案管理系统中产品标签模块中的“全成分标识”成分信息与产品配方模块信息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备案人在系统上逐项填报产品配方、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等信息并保存后,若再次返回产品配方模块修改信息,产品标签模块“全成分标识”则不会同步更新,导致全成分标识和产品配方信息不一致。对此情形,备案人可手动修改“全成分标识”。注意,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平台公示的“成分”信息来源于标签模块“全成分标识”,务必保证信息正确。

    二、如何申请注销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用户权限?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相应的用户权限。广州市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如有用户权限注销需求,可发邮件至ft@qmark.com.cn提出申请,并按照邮件指引提交注销申请资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申请用户权限注销的,需先注销或变更全部相关产品。由于同一企业的角色类型权限注销后无法再次申请注册该用户权限,请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务必谨慎申请用户权限注销。

    三、申请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用户权限注册时,收到“一名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任职”的意见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情形除外)。

    企业信息资料系统具有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查重功能,当收到上述意见时,申请企业可自查是否与其他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相同:如自查质量安全负责人原任职单位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关联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已更新;原任职单位同时具有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角色权限时,是否两个角色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均进行了更新;如仍无法获知与哪家企业重复的情况下,也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查询确认。申请企业处理好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重复问题后,可正常申请账号注册。

    四、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地址搬迁,是否可以进行变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备案人住所地址变更不涉及备案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改变时,可申请变更备案人地址;备案人住所地址变更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产品需注销后重新进行备案。

    五、特殊化妆品是否可以变更注册人?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除原注册人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主体资格注销的情形外,不允许变更特殊化妆品注册人。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324537.html


  14.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五期)(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5日)

    问题1:牙膏产品备案时检验相关的资料近期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1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3号)要求,《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15项检验方法为新增的牙膏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自2024年12月1日起,牙膏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7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5年第18号),将《牙膏中过硬颗粒的检验方法》等检验方法作为新增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将《牙膏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作为修订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该通告中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牙膏备案相关检验采用上述方法。

    牙膏备案人进行产品备案时应根据相关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问题2:已完成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在2025年12月1日前应关注什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要求,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备案资料可由备案人留档备查;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此后的,备案人应当通过备案平台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

    除仅宣称具有清洁功效的外,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还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请相关牙膏备案人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问题3: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方法近期有哪些更新?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壬二酸及其盐类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45号)》,《化妆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为修订的化妆品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等相关检验,涉及上述检验项目应当采用更新后的检验方法。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产品注册、备案时应根据相关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问题4:修订后的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执行中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等19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2号),修订了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按照中检院2025年4月29日的问答,对于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交二噁烷检验报告的化妆品,自2024年12月1日起,检验报告应当采用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检测二噁烷;产品执行的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的“简要说明”中,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二噁烷测定方法,应当填写修订后的检验方法名称。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产品注册、备案时应根据相关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原文链接:

    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67451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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