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羟基磷灰石(纳米级)的最终意见SCCS/1677/25(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1日)
经评估,SCCS得出如下结论:
(1).鉴于所述情况并考虑所提供的科学数据,根据呈递报告中的规格和合理可预见的暴露条件,SCCS是否认为羟基磷灰石(纳米级)在如下使用条件下是安全的:牙膏中最大浓度29.5%,漱口水中最大浓度10%?
依据提供数据,SCCS认为当牙膏中羟基磷灰石(纳米级)的使用浓度不超过29.5%,漱口水中的使用浓度不超过10%时是安全的。
这一结论是基于可用的证据显示羟基磷灰石(纳米级)在口腔黏膜细胞模型中即使是较高的浓度时未产生致突变风险、细胞毒性和炎症效应。可以忽略口腔黏膜对于羟基磷灰石(纳米级)的任何吸收,且带有内化颗粒的上皮细胞会随新陈代谢自然脱落。同时,在使用口腔护理产品时意外摄入羟基磷灰石的纳米颗粒可在胃中快速溶解,因此不需对此产生纳米安全的担忧。
本安全评估仅适用于如下特性的羟基磷灰石(纳米级):
●由棒状颗粒组成,其中至少87%(按颗粒数量计)的纵横比≤3,其余13%的纵横比不超过9。
●未经涂层或表面改性。
●该意见与羟基磷灰石颗粒有关,本意见中羟基磷灰石纳米颗粒的最大长度为122±43 nm。
(2).或者,根据SCCS的意见,考虑羟基磷灰石(纳米级)在化妆品中的最大安全使用浓度是多少?
/
(3).SCCS对羟基磷灰石(纳米级)用于口腔化妆品是否有其他科学考量?
意见不适用于由针状颗粒组成或含有针状颗粒的任何纳米羟基磷灰石材料。
原文链接: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sccs-scientific-opinion-hydroxyapatite-nano-submission-iv-2025-07-01_en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3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3),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
附件:
1.《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人体长期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7030852151626037.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沁姿莱”系列化妆品的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经查,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浩美药业有限公司的沁姿莱花旗参润颜尊享套盒[套盒内含5款产品:沁姿莱花旗参净洁毛孔洁面乳(粤G妆网备字2022287470)、沁姿莱花旗参精萃柔润美颜精华水(粤G妆网备字2022287475)、沁姿莱花旗参补水柔润精华乳(粤G妆网备字2022289936)、沁姿莱花旗参精萃润肤精华液(粤G妆网备字2022289938)、沁姿莱花旗参精萃轻奢滋润面霜(粤G妆网备字2022289939)],上述产品于2024年9月注销备案。广州浩美药业有限公司称从未生产销售过沁姿莱花旗参净洁毛孔洁面乳、沁姿莱花旗参精萃柔润美颜精华水、沁姿莱花旗参补水柔润精华乳、沁姿莱花旗参精萃润肤精华液、沁姿莱花旗参精萃轻奢滋润面霜。
消费者如发现有上述产品,产品可能涉嫌假冒,存在较大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请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a.gd.gov.cn/zwgk/jgsz/hzpjgc/xgdt/content/post_4739506.html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 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5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5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发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5年第2号),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2)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3),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电话:0531-51795037)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审核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pdf
2.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pdf
3.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原文链接:
http://mpa.shandong.gov.cn/col/col101747/art/2025/art_16dbe687a7444b15a405c31237e111e1.html
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针对《毒物标准》中对2个防晒剂成分胡莫柳酯和二苯酮-3以及1个杂质/降解物(二苯酮)公开征询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8日)
意见征询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08月12日。
针对胡莫柳酯(Homosalate)提出了多项修订《毒物标准》的备选方案。所有方案均提议为胡莫柳酯新增CAUTION(附表5)条目,但符合特定豁免条件的产品除外。根据附表5规定:含胡莫柳酯的产品必须在主标签上标注"Caution"(注意)警示语;此类产品不得作为列册药物(Listed medicines)上市。
针对二苯酮-3(Oxybenzone)提出了多项修订《毒物标准》的备选方案,各方案均建议为二苯酮-3新增CAUTION(附表5)条目,除非产品符合特定豁免条件。根据附表5规定:含二苯酮-3的产品须在主标签标注"Caution"(注意)警示语;此类产品不得作为列册药物(Listed medicines)上市。
该提案基于TGA安全性审查的结论。需说明: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管理署(AICIS)尚未评估化妆品中二苯酮-3的安全性;欧盟已实施限制:面部/手部/唇部产品中二苯酮-3最高浓度6.0%,身体产品限值2.2%。
提议对现行《毒物标准》中关于二苯酮(benzophenone)的内容新增一项CAUTION(附表5)条目修订。根据附表5规定:含有二苯酮的产品必须在其主标签上标注"Caution"(注意)警示语;此类产品不得作为列册药物(Listed medicines)上市销售。
原文链接:
https://consultations.tga.gov.au/tga/scheduling-pre-meeting-sunscreen-substances-sep-25/
国家药监局: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稳步增长(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1日)
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对化妆品新原料管理作出重大调整,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国家药监局大力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持续优化新原料注册备案程序,加大对行业指导力度,增强企业创新内生动力,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又释放市场创新活力。在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有力推动下,我国注册备案的新原料稳步增长。截至2025年6月底,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已达272个。具体数据可点击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页面化妆品模块查询(https://www.nmpa.gov.cn/datasearch/home-index.html?itemId=ff8080818046502f0180f934f6873f78#category=hzp)。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50711103955199.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4日)
涉及到化妆品的案例如下:
广州某光而行生物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AOAZ黑金藏钻套盒”“AOAZ侧柏叶植萃清爽洗发水”等普通化妆品,通过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含有“对于头部脱发以及头皮脂溢性皮炎具有一定的缓解和治疗的作用”“降低炎症发生”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10354355.html?sessionid=1412696921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化妆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归集,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指标修复及异议信息处置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化妆品企业守法守信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遵纪守法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
(一)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裁判的信息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督检查、抽检及提交自查报告等情况。
(三)正向激励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行业技术引领等方面情况。
(四)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与化妆品质量有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六条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也可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录入,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化妆品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归集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
(二)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核实归集。
(三)企业可通过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申报正向激励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定的予以归集,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50分)、监督管理(300分)、正向激励(150分)和社会责任(200分)四项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八条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850分及以上为A级、800分(含)-850分为B级、750分(含)-800分为C级、700分(含)-750分为D级、700分以下为E级。
第九条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赋分制,按照《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动态评分。
每个一级指标在分值范围内赋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分值扣分。信用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十条化妆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信用评价分在现分值基础上再扣400分计:
(一)造成重大及以上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二)存在与化妆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产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十一条新开办化妆品企业在取得合法资质后一年并完成监督检查后进行评定。
第四章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二条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
遵纪守法指标的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正向激励指标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未明确有效期限的,有效期为1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指标修复,是指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
化妆品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第十四条遵纪守法指标扣分满1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化妆品企业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三)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五)未列入E级名单。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指标扣分满6个月,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化妆品企业可以申请指标修复:
(一)相关缺陷和问题已经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经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二)已经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三)未出现同一类问题再次被信用扣分;
(四)未列入E级名单。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指标修复。
第十七条化妆品企业申请指标修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标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指标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有因检查外);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与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不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企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E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行政许可、注册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依法从严审慎;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组织行政约谈。
(四)不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化妆品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可通过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信用信息相应的归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相应的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企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药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政策文件下载: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
https://mpa.zj.gov.cn/art/2025/7/16/art_1229136205_2558723.html
关于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 1223/2009号化妆品法规的法规草案(G/TBT/N/EU/1146)(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25年9月14日。
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G/TBT/N/EU/1146号通报,旨在对欧盟化妆品法规第(EC) 1223/2009号进行修订,根据|SCCS的最新科学评估意见,拟议旨在:将磷酸三苯酯列入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中;对已存在附录III中的“水溶性锌盐”、“柠檬醛、香叶醛和橙花醛”、“水杨酸苄酯”设立进一步的限制条件;对“含铝成分”、“乙酰化香根草提取物”以及作为染发剂的“HC 蓝18”“羟丙基对苯二胺和羟丙基对苯二胺二盐酸盐(二氢氯化物盐)”“HC 黄 16”“HC红18”纳入附录III管理;同时将硅酸铝锌银铵列入附录V化妆品防腐剂清单中,对已在附录VI清单中的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DHHB)设立进一步的限制条件。
原文链接:
https://technical-barriers-trade.ec.europa.eu/en/notification/37106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七期)(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3日)
助力我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在后“完整版安评”时期提升备案资料质量,本期一问一答结合近期备案资料中的高频问题,帮助备案人“避坑”,提高通过率。
问题1:完整版安评报告中是否可以提交理化稳定性测试、防腐剂挑战测试、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结论?
答:依据《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化妆品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企业自建方法对产品稳定性、防腐体系、包材相容性等开展相关研究,并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提交相关测试或者评估结论。
问题2:豁免防腐挑战测试的条件有哪些?
答: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问题3:《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如果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原则上应当对产品中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进行计算,若其在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当对儿童使用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这里的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是指单一组分的含量还是所有组分含量之和?
答:这里的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是指单一组分的含量。
问题4:收到对安评报告中原料商提供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等资料出具的“提供的XX资料与申报配方无相关性”的审评意见应如何修改?
答:可以在产品配方“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一栏中填写原料的商品名(需与相关资料一致),或提交《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4《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中相关信息需与配方一致)。
问题5:驻留类儿童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pH值范围设置为4.0-8.5,是否合理?
答:依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设定pH值范围属于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1)设定pH值范围下限≥3.5但<4.5的;(2)驻留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7.5但≤10.5的;(3)淋洗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8.5但≤10.5。
问题6:当配方中含有原料“卡波姆”时,如何对其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和评估?
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中新增对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注(3),自发布之日(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卡波姆为常见的可能会带入风险物质“苯”的化妆品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该类原料时,应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苯”,且“苯”在产品中的残留量应≤2mg/kg。如提供的是原料质量规格,则需要进行换算,确认产品中苯的含量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例如:某产品提供的卡波姆质量规格中显示“苯”限量为5000ppm,卡波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为0.3%,经换算,产品中“苯”含量最大值可能达到15ppm(即15mg/kg),超过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限量要求。
问题7:对配方中的“香精”使用IFRA证书进行安全评估时需注意什么?
答: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产品配方“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一栏中填写原料的商品名与IFRA证书中的样品名称应当一致。例如:IFRA证书中,香精商品名为西柚香精,则产品配方项下该原料的商品名应当与其一致。
(2)IFRA证书的版本应为最新版本(目前为第51版)。
(3)根据产品的使用部位和剂型确定IFRA分类。例如:某香精评估结论采用IFRA证书中类别5C的最高使用量作为依据,IFRA分类中5C适用于涂抹于手部的膏霜产品,本产品的剂型为液体,不适用于该类别。
(4)该香精的配方量应低于该香精在IFRA证书相应类别中的最大添加量。
原文链接:
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712224/index.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公示(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
根据《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25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遴选工作。经公开征集立项建议、标委会组织审查,拟将34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列入立项计划,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
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
电子邮箱:hz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反馈意见”)
附件: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zhggtg/20250730155536135.html?type=pc&m=&3jfdxVGGVXFo=1753923721624
中检院公开征求《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等3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3),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
附件:
1.《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化妆品中普鲁卡因等2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化妆品中16α-羟基泼尼松龙等129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7300849011661888.html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6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染发、烫发和防晒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组织中检院起草了《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6个指导原则及相应的起草说明(附件1—1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13),并于2025年8月1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附件:
1.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染发化妆品质量控制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4.《染发化妆品质量控制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5.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6.《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7.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8.《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9.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10.《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1.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12.《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507310840431663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