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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化妆品法规动态汇总

作者:小莱浏览数:187
  1.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将3项化学物质列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最新提案(发布日期:20250901日)

    2025年9月1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最新提案,计划将4,4'-[2,2,2-三氟-1-(三氟甲基)亚乙基]双酚及其盐类、4,4'-亚甲基二苯酚(CAS#620-92-8)以及正己烷(CAS# 110-54-3)列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目前该提案已进入公众咨询阶段,利益相关方可在2025年10月16日前提交评论意见。

    原文链接:

  2.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2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90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防脱发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组织中检院起草了《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2个指导原则及相应的起草说明(附件1—4),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5),并于2025年9月2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附件:1.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4.《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509051520321711595.html


  3.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化妆品抽样检验质量公告(第2期)(发布日期:20250905日)

    根据甘肃省2025年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本期检验发现不合格化妆品6批次,现予以公告。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已要求属地监管单位对问题产品进行控制,依法依规调查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6批次检验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

    http://yjj.gansu.gov.cn/yjj/c114431/202509/174203995.shtml


  4.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辽药监告〔2025100) (发布日期:20250908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56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5925日前的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化妆品备案。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4-31607030

    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

    附件:1.拟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原文链接:

    https://ypjg.ln.gov.cn/ypjg/zwfw/ggtg/hzp/2025090810031116436/index.shtml?sessionid=


  5.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117项行业标准报批公示(发布日期:20250909日)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工程基桩自锚测试技术规范》等5项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文件编制规范》等2项石化行业标准、《钢铁企业浸没式超滤膜系统技术规范》等4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再生镓原料》1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非承重构件应用技术规范》等34项建材行业标准、《熟制豆类》等71项轻工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其中涉及化妆品的相关标准如下:

    公示时间:202599日-20251016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附件:117项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wjgs/art/2025/art_d752e0ae10b44c5fb4c54cbc4282cf32.html


  6. 美国FDA推出化妆品实时不良事件报告仪表板(发布日期:20250912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宣布正式启用"FDA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公开信息平台(FAERS"。这一交互式工具旨在帮助公众便捷查询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实时数据。该用户友好型平台支持用户下载报告列表或数据集,并实行每日更新以涵盖最新提交的报告。

    此次信息平台的推出是FDA现代化战略(包括推行彻底透明化)的又一重要举措。此前,该平台专用于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查询,使数据检索更为便捷。其收录数据包括依据《2022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要求由化妆品责任主体提交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以及医护人员、消费者、沙龙专业技师、美容师等各方自愿向FDA提交的不良反应报告。FAERS信息平台涵盖润肤霜、洗发水、护发素、染发剂、纹身等各类化妆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用户可通过产品名称、不良反应症状等多种检索词进行报告查询,还可根据严重程度、日期、报告类型等条件对结果进行筛选排序。这种综合性检索功能确保用户能高效获取数据库中的特定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该平台所载报告未经FDA核实,其发布不代表FDA已认定相关产品导致不良反应。此外,FAERS数据不能作为化妆品安全性的评判指标。更多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解答。

    若需报告不良反应事件,请访问MedWatchFDA面向医疗专业人员、患者和消费者设立的医疗产品安全报告项目)。

    原文链接:

    https://www.fda.gov/news-events/press-announcements/fda-launches-real-time-adverse-event-reporting-dashboard-cosmetic-products


  7.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征求意见稿)》等18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91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109日。

    附件:《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09150848081723891.html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20258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发布日期:20250916日)

    20258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等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见附件1、附件2,附件所列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附件1 20258月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pdf

    附件2.20258月未准入境的化妆品信息.pdf


  9.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发布日期:20250917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101日起,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为2年。

    二、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符合《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与试点工作。

    三、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场所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等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鼓励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个性化服务试点模式,建立个性化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五、国家药监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试点工作沟通交流机制,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被停止试点工作。

    附件: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50917113949126.html


  10.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发布日期:20250919日)
    江西圣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1.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发布日期:20250919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对蔻域逆时光多效眼霜等180个普通化妆品(见附件1)取消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上述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参考格式见附件2)。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咨询电话:028-86785261

    联系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A220办公室(邮编:610017

    特此通告。

    附件:1.四川省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取消备案异议陈述申辩书

    原文链接:

    http://yjj.sc.gov.cn/scyjj/c103162/2025/9/19/ea0934ad142c4ed2997eb1ff229b16a2.shtml


  1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日期:20250919日)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101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hzpjgs@nmpa. 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50919161434160.html?type=pc&m=&sessionid=


  13.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发布日期:20250922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53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5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5630日前完成整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2)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3),向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

    2.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

    3.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原文链接:

    https://mpa.zj.gov.cn/art/2025/9/22/art_1228989285_58942275.html

  14.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9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优化新原料注册备案分类技术要求,我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审评实践以及新技术进展,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件1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51019日前将有关意见(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反馈至hzpxyl@nifdc.org.cn

    附件:1.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509241041591736034.html?jump_from=1_05_37_01&sessionid=


  15. 湖北省化妆品质量公告(2025年第2期)(发布日期:20250924日)

    根据2025年湖北省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安排,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大型化妆品卖场、美容美发机构开展了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中发现的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化妆品经营者已责成相关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附件: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

    https://mpa.hubei.gov.cn/bmdt/zlgg/hzpzlgg/202509/t20250924_5778539.shtml


  16.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26号)(发布日期:20250925日)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1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1.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

    https://yjj.sh.gov.cn/zx-hzp/20250925/5bc382eb8cfd4ddcb0dfbc205da20af0.html


  1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日期:20250926日)

    为规范牙膏行业发展,助企减负增效,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926日—1026日。相关意见建议请填写反馈表(附件2),反馈至电子邮箱hzpjgyc@nmpa.gov.cn,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反馈意见”。

    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50926104403173.html?type=pc&m=&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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