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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化妆品法规动态汇总

作者:小莱浏览数:111
  1. 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问题解答(十)(发布日期:20251009日)

    一、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是否都要在202512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补充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迁移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2025年第46号)规定,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11日至2023121日之间的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于2025121日前,通过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补充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以及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11日至2023121日之间的已简化备案产品,应如何进行补充备案资料的系统操作?

    答:企业登录广东省智慧监管专属服务平台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牙膏备案】后进入“业务申报”页面,通过“产品首次备案”的填报操作,进入牙膏产品备案页面,点击【历史产品信息补录】,弹出已简化备案的产品数据,点击【选择】原来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信息,按要求补录信息后再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录。具体操作指引详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迁移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2025年第46号)中附件。

    三、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11日之前的已简化备案产品,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备案资料的系统操作?

    答: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11日之前的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由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补录以及系统数据迁移的需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从完整备案通道选择“历史产品信息补录”进行关联简化备案产品,补充填写产品配方、标签信息等内容(非必须补充内容可以用“/”代替),并完成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补录。产品其余备案资料可由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留档备查。

    四、已在广东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牙膏产品,应如何进行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系统操作?

    答:企业登录广东省智慧监管专属服务平台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牙膏备案】后进入“功效宣称及其他信息补充”页面,已完成完整版备案或者完成补录的简化备案的备案编号均在该页面展示。点击列表操作列中的【填报】进入填报页面,按需补充功效宣称评价摘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及产品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后,再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信息补录。具体操作指引详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牙膏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迁移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2025年第46号)中附件。

    五、已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在通过广东备案平台补充完整备案资料时,可否同时进行备案变更?

    答:可同时进行备案变更,但应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模块同时提交备案变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原文链接:

    https://gdcec.gd.gov.cn/spzx/zcfg/zcjd/content/post_4782102.html


  2.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辽药监告〔2025110 )(发布日期:20251010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第二批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5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的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化妆品备案。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4-31607030

    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附件:

    1.拟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原文链接:

    https://ypjg.ln.gov.cn/ypjg/zwfw/ggtg/hzp/2025101016492173508/index.shtml


  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备案化妆品取消备案的通告(发布日期:20251011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2025年第10号拟取消通告的反馈情况,现对已备案的蔻域逆时光多效眼霜等180个普通化妆品(见附件)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取消备案的蔻域逆时光多效眼霜等180个普通化妆品清单

    原文链接:

    http://yjj.sc.gov.cn/scyjj/c103162/2025/10/11/b755abe8a2cb4e109a69095ce873f16e.shtml


  4.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29号(发布日期:20251013日)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予以通告(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1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

    https://yjj.sh.gov.cn/zx-hzp/20251013/7bbd8cced9974d8981195ea7d97e766a.html


  5.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6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101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等6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附件16),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117日。

    附件:

    1.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90天经皮毒性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5.《化妆品产品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6.《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510141630371759629.html


  6.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3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发布日期:20251016日)

    为加强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5年全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全省生产、流通环节化妆品实施监督抽检,本期对已核实的1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进行公告,具体抽检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江西省抽不符合规定化妆品(2025年第3期).pdf

    原文链接:

    http://mpa.jiangxi.gov.cn/jxsypjdglj/col/col45622/content/content_1978649540463890432.html


  7.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品种遴选结果公示(发布日期:202510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加强新原料创新服务和应用转化,在国家药监局指导下,中检院从率先上市、我国特色、国产替代、绿色低碳等四个方向,通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首批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品种征集工作。经初筛、专家评选、视频答辩等环节,遴选出16个拟开展创新指导的品种(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51020日至1024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提交异议意见,发送至hzpxyl@nifdc.org.cn

    特别说明:进入创新指导不代表已认可其质量安全,仍需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研发并完成备案或注册。中检院将对相关品种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加大创新品种培育力度,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品种名单

    原文链接:

    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gonggao/202510200833571766908.html


  8.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八)(发布日期:20251020日)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2025623日发布了《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现就《目录》管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一:为什么要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答: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目录》Ⅰ是对既往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由于历史原因,《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难免存在个别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今后将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或勘误。《目录》Ⅱ将持续动态更新,及时将安全监测期满、经评估符合法规要求的新原料纳入。

    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主动公开动态更新的《目录》,这一做法更加科学、灵活、务实,也更加符合化妆品行业发展期待和当前监管工作实际。

    问题二:《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经调整后,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调整,一般不涉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标签变更;当原料的中文名称发生调整时(比如:名称的文字勘误等),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变更产品标签样稿,调整产品标签。

    由于上述原料中文名称的调整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构成化妆品标签违法和瑕疵的情形,因此,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目录》Ⅰ调整前,已上市销售的使用上述原料的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保质期结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

    问题三:如发现《目录》收录的原料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如何进行反映?

    为更好地收集对完善《目录》(特别是《目录》Ⅰ)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药监局在《目录》主动公开的页面增加“修订建议”模块,欢迎行业企业和公众反馈对《目录》修订完善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目录》的科学性,鼓励行业企业和公众提出修订意见的同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建议对某个原料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进行修订,可以上传该原料名称的来源依据,包括:中国药典、国内外植物志、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欧盟化妆品原料CosIng最新收录情况说明等;如建议对某个原料增加备注说明,可以上传该原料实质上属于我国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的依据等。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hzhp/20251020091913153.html


  9. 国家药监局发布月桂酰丙氨酸等三个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发布日期:20251020日)

    1020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第二次动态调整。

    月桂酰丙氨酸、聚甲基倍半硅氧烷/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双-鲸蜡硬脂基氨端聚二甲基硅氧烷等3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目录》Ⅱ。《目录》Ⅰ对有关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等。

    此外,《目录》查询页面增加了“修订建议”功能,方便行业企业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药监局将对收集到的意见认真组织研究、吸纳,积极推动《目录》持续修订完善。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51020091655117.html


  10. 国家药监局关于甘肃大手印玫瑰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6号)(发布日期:20251020日)

    近期,国家药监局对甘肃大手印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飞行检查结果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甘肃大手印玫瑰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fxjzh/hzhpfxjch/hzhpfxjcgjj/20251020171409123.html


  11.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10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2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

    三、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稳步推进本辖区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

    四、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见附件2、附件3)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五、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中检院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试点企业的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提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发现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七、国家药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根据试点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附件:

    1.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

    2.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

    3.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hzhp/20251020173029108.html


  12.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九期)(发布日期:20251022日)

    一、如何通过关键词搜索功能快速查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的历次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州质检院建设的“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已于202478日正式上线。“搜索系统”会实时更新补充完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的《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并提供关键词搜索功能,企业可快速查阅感兴趣的内容。

    查询路径为:可直接登录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搜索系统(网址:https://www.gqt1951.cn/qa.html);也可登录广州质检院网站(网址:https://www.gqt1951.cn),在首页上方“资讯中心”菜单点击“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进入。

    二、普通化妆品宣称“3+可用”,使用人群分类编码应该如何选择?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婴幼儿是指0-3周岁,含3周岁;儿童是指3-12周岁,含12周岁。宣称“3+可用”的普通化妆品的使用人群分类编码应选择“02 儿童”。

    三、准用防腐剂“羟苯丙酯”在配方中的用量要求?

    羟苯丙酯,中文别名:4-羟基苯甲酸丙酯,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表4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序号35物质,表中规定其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单一酯0.4%(以酸计);混合酯总量0.8%(以酸计);且其丙酯及其盐类、丁酯及其盐类之和分别不得超过0.14%(以酸计)”,即羟苯丙酯应符合“4-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盐类不得超过0.14%(以酸计)”的要求。经计算后羟苯丙酯在配方中可添加的最大允许浓度约为0.18%

    四、如何正确使用“吡硫鎓锌”作为化妆品原料?

    “吡硫鎓锌”在化妆品中常作为去屑成分使用,通过抑制马拉色菌生长减少头屑产生。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于“吡硫鎓锌”的使用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作为化妆品限用组分使用,见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序号21“吡硫鎓锌”的规定:去头屑淋洗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驻留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1%。此种情形下,“吡硫鎓锌”的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应该将其功效标注在产品标签上。第二种作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使用,见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序号51“吡硫鎓锌”的规定:淋洗类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0.5%。故“吡硫鎓锌”不作为防腐剂,且用于淋洗类非去屑类产品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吡硫鎓锌的限制要求。

    基于可能存在的生殖毒性风险,且存在可替代原料,吡硫鎓锌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Ⅱ(化妆品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实时关注国内外相关标准更新动态。

    五、配方中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对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时,应注意什么备案细节?

    配方中存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对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时,应严格制定产品pH值的质量控制措施,根据产品的配方、工艺和使用人群等产品特性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设置合适pH值控制范围。《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对pH值有限制要求的原料见下表。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501728.html


  1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九十期)(发布日期:20251022日)

    一、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化妆品拟上市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说明等内容。除相关法规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外,企业自主选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相关的内容,应当一并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对于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例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品牌理念、企业文化、创始人研发故事等产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应当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

    二、销售包装标签中有外文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三、化妆品注册备案时文件中的外文资料有哪些要求?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四、儿童化妆品标志对字体和颜色的要求是否必须与公告中建议的字体、颜色一致?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为便于消费者识别,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儿童化妆品标志整体采用金色,对公告中的配色信息不做强制要求,儿童化妆品企业可根据实际包装情况,对颜色和字体进行微调,但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

    五、若化妆品标签存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瑕疵,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改正措施?

    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可以重新印制标签,也可以通过粘贴覆盖的形式对瑕疵进行改正,但改正后的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原文链接:

    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501767.html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2025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发布日期:20251023日)

    20259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等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见附件1、附件2,附件所列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附件1.20259月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pdf

    附件2.20259月未准入境的化妆品信息.pdf

    原文链接: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fxyj47/4677516/679008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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