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欧盟委员会2022年11月10日第(EU) 2022/2195号法规(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2025年11月0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更正欧盟委员会2022年11月10日第2022/2195号法规,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1223/2009号法规,涉及丁羟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酸性黄3(Acid Yellow 3)、胡莫柳酯(Homosalate)、HAA299和间苯二酚(Resorcinol)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此次更正主要是针对丁羟甲苯的化学名称和通用名的调整。
更正内容如下:
在第36页的附录部分,关于在法规(EC) No 1223/2009附录III中新增第325项的内容中,原文中的条目:

更正为:

原文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2R2195R%2802%29&qid=1762856297301#document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3期)(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现将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5年第3期)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jcj/cjxx/hzp/content/post_4795246.html
关于欧盟委员会条例(EU) 2023/1545的更正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1日)
关于欧盟委员会条例(EU) 2023/1545条例的更正公告,该条例于2023年7月26日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 No 1223/2009条例,内容涉及化妆品产品中香料过敏原的标签标注事宜。
(1)(EC) No 1223/2009 附录III 第157号原料:

更正为:

(2)(EC) No 1223/2009法规附录III 第364号原料:

更正为:

(3)(EC) No 1223/2009法规附录III 第365号原料:

更正为:

原文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3R1545R%2802%29&qid=1762856297301
国家药监局关于48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5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千百黛芦荟胶等4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北京、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48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51114180134122.html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茶树油(CAS/EC No. 68647-73-4 /285-377-1)(SCCS/1681/25)的最终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1) 根据所提供的数据,并考虑到根据《(EC) No 1272/2008(CLP法规)》可能被分类为“Repr.1B”以及《(EC) No 1223/2009》第15条第2款(d)项所规定的条件,SCCS是否认为茶树油(TTO)在申请人所提供的最大浓度下,作为去屑和抗菌剂用于淋洗类和驻留类化妆品中是安全的?
答:SCCS认为,茶树油(TTO)作为去屑和抗菌剂在以下四种产品类型中使用是安全的,最大安全浓度分别为:洗发水:2.0%;沐浴露:1.0%;洁面产品:1.0%;面霜:0.1%。该评估已考虑所有可获得的数据,包括其在CLP法规下可能被分类为“Repr.1B”(生殖毒性1B类)以及《(EC) No 1223/2009》第15条第2款(d)项所规定的条件,以及从所涉及的化妆品和非化妆品用途中对TTO的总体暴露情况。
本意见适用范围限定如下:仅针对最终成品中所含的茶树油(TTO),其化学成分需符合现行国际标准ISO 4730:2017;同时,该产品须为成人皮肤用化妆品,且不得以喷雾或气雾剂形式存在,以避免消费者因吸入空气中悬浮的TTO雾滴而造成暴露风险。
(2) 根据SCCS的观点,茶树油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最大安全浓度是多少?
答:/
(3) SCCS是否对茶树油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有其他科学方面的担忧?
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TTO为一种中等强度的皮肤致敏剂。提交材料未提供TTO在储存和使用条件下的稳定性数据。由于TTO的化学成分可能因光照、热量、空气和/或湿气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目前尚不清楚TTO如何在最终化妆品中维持稳定性,以防止其组分发生降解或转化。因此,SCCS认为,TTO必须在最终化妆品中保持稳定性,以确保其组分始终符合更新后的 ISO 4730:2017 标准的规定。同时,也应考虑新版本ISO标准(ISO 4730:2025)中关于互叶白千层精油(茶树油)中α-松油醇对映体分布参数的要求。
SCCS的授权范围不包括环境方面的评估,因此本评估未涵盖TTO对环境的安全性。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opinion-tea-tree-oil-casec-no-68647-73-4-285-377-1_en
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和高品质生活向往的重要消费品。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我国化妆品产业蓬勃发展,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现就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着力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质量与效率、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全过程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全方位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全链条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制妆大国”向“制妆强国”的跨越,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支撑更加有力,产业创新活力更加充沛,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产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二、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一)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适应社会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支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对申报新功效化妆品即报即审。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适时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二)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参照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的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适应化妆品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制定化妆品电子标签的标注及数据管理要求,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适应公众个性化、精准化消费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化妆品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在经营场所提供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支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
三、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七)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聚焦行业使用广、安全风险高及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原料制定标准。构建研发审评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原料设立前置咨询通道,提供早期介入、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全流程服务。
(八)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注册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注册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注册备案技术资料。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九)提高技术审评质效。探索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委托具备能力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特殊化妆品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对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分类管理,将高风险、低风险变更事项审评时限从9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6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注册人自行维护产品注册信息。
(十)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策略,持续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指南,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应用性。引导督促化妆品企业强化安全评估理念,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优化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允许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聚焦行业普遍关注的重点功效类别,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引导规范标签宣称用语。
四、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十二)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和适应化妆品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建立化妆品研发与生产、检测与分析、安全与功效评价等质量安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体系。
(十四)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功能,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网络监测效能。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对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经营者自行配制等典型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测,提升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优化升级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功能,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利用性。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析评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科学评价与风险研判,推动评价结果的转化运用。
(十六)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推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注册备案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推动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五、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强化化妆品审评和检查员队伍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和科学化考核。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深化交流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与监管协同,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化妆品标准建设规划。加速推进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强化基础安全标准的约束力。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填补标准体系空白,为产业规范发展和质量安全提升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九)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围绕安全评估、创新产品与原料、风险预警等关键领域,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完善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快研发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妆品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涉企政务事项全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优化升级化妆品监管APP,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和公众科普服务水平。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档案,强化数据汇集与治理,推进场景应用,充分发挥档案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快智慧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在化妆品备案、生产和经营监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六、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二十一)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国际化妆品监管动态的常态化跟踪、研判与响应机制。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管趋同、协调和信赖,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助力中国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十二)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深化国际化妆品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化妆品标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十三)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加快推动减少化妆品动物试验依赖,从烫发、非氧化型染发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等着手,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坚持“能转尽转”,加速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开发、转化和应用。
(二十四)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认识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hzhp/20251117143349149.html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汞及其化合物》等3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3),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
附件:1.《汞及其化合物(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邻苯基苯酚及其钠盐(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酸性紫43号(CI 60730)(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directory/web/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11171403081804675.html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染发剂中使用的碱性蓝99(C059)(CAS No. 68123-13-7, EC No. 268-544-3)的科学建议的初步意见(SCCS/1683/25)并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2025年10月30日,SCCS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碱性蓝99在非氧化型染发剂中使用的安全性评估初步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9日。
(1) 1%碱性蓝99在非氧化型染发剂中使用是否安全?
答:综合现有数据,SCCS认为将碱性蓝99作为非氧化型染发剂成分使用是不安全的,因为现有证据表明该物质可能存在基因毒性。
(2) 碱性蓝99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否存在其他科学担忧?
答:有,皮肤致敏性,SCCS认为碱性蓝99是一种皮肤致敏剂,某些批次曾引发严重的速发型过敏反应,尽管目前批次成分尚不完全明确,但已构成安全警示信号。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advice-hair-dye-basic-blue-99-c059-cas-no-68123-13-7-ec-no-268-544-3-submissions-iv_en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染发剂中使用的碱性棕16(C009)(CAS No. 26381-41-9, EC No. 247-640-9)的科学建议的初步意见(SCCS/1684/25)并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2025年10月30日,SCCS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碱性棕16在非氧化型染发剂中使用的安全性评估初步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9日。
(1) 2%碱性棕16在非氧化型染发剂中使用是否安全?
答:综合现有数据,SCCS认为,将碱性棕16作为非氧化型染发剂成分使用是不安全的,因为现有证据表明该物质具有潜在的致突变性。
(2) 碱性棕16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否存在其他科学担忧?
答:/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advice-hair-dye-basic-brown-16-c009-cas-no-26381-41-9-ec-no-247-640-9-submission-v_en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化妆品中使用的大麻二酚(CBD)(CAS/EC No. 13956-29- 1/ 689-176-3)的科学建议的初步意见(SCCS/1685/25)并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2025年10月30日,SCCS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麻二酚(CBD)在化妆品中的最大安全使用浓度及Δ-9-四氢大麻酚(THC)杂质限量的评估初步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
(1) 考虑到通过相关数据征集活动所提交的信息/数据,SCCS被要求:
(a) 评估在化妆品中使用CBD的最大安全浓度。
鉴于现有数据,SCCS认为无论是单独或者联合使用,在皮肤用或者可能存在经口暴露的化妆品中,CBD的最大安全浓度为0.19%。
(b) 识别在CBD原料中,Δ-9-四氢大麻酚(THC)作为杂质的最大安全浓度。
SCCS认为无论是单独或者联合使用,在皮肤用或者可能存在经口暴露的化妆品中,THC的最大安全含量为0.00025%。
(2) SCCS是否对CBD以及在化妆品中可能以微量存在其他大麻素(包括THC)的情况有其他科学担忧?
答:本意见未涵盖可能导致肺部吸入暴露的化妆品。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opinion-cannabidiol-cbd-casec-no-13956-29-1-689-176-3-used-cosmetic-products_en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化妆品中使用的硫柳汞(Thiomersal)(CAS No. 54-64-8, ECNo. 200-210-4)和苯汞盐(Phenylmercuric salts)的科学建议的初步意见(SCCS/1686/25)并公开征求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2025年10月30日,SCCS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硫柳汞和苯汞盐在眼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的安全性评估初步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
(1) 硫柳汞和苯汞盐在眼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的使用是否存在特定安全担忧?
答:基于肾毒性(最敏感终点)计算出的安全边际(MoS)低于100,且遗传毒性证据不明确,因此,这些汞化合物在当前化妆品中允许的浓度水平下被认为不安全。
(2) 硫柳汞和苯汞盐在眼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的使用是否存在潜在健康风险?
答:除化妆品外其他来源的汞化合物暴露会加剧问题1所述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advice-safety-thiomersal-cas-no-54-64-8-ec-no-200-210-4-and-phenylmercuric-salts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