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1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12月1日—2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hzpjgs@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牙膏分类目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
1.《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51201152806143.html?type=pc&m=&3jfdxVGGVXFo=176458338532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牙膏产品备案时应提供哪些功效宣称证明材料?”(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牙膏备案人应当在确保产品安全的基础上按要求开展功效评价。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该摘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功效评价项目名称、评价方法、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等。
(一)牙膏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在备案时提交功效评价资料,并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对于通过添加氟化物达到防龋功效,且含氟量达到《检验项目要求》的,可免于对防龋功效进行评价。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使用经验证可发挥功效作用的相同功效性原料,且配方浓度不低于已备案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相同功效的,可免于人体功效评价。
(二)牙膏宣称清洁以外其他功效的,如宣称具有去渍美白、抗牙石、减轻口臭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者其他功效评价,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
(三)牙膏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可免于功效评价。
(四)牙膏宣称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的起效时间、保持时间,或相关统计数据等)的,需提交功效评价依据资料和功效宣称评价摘要,并在标签上对量化指标进行解释说明。
(五)宣称原料的功效作用,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评价试验等,提交证实原料具有所宣称功效的依据,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tzl/hzpaqpg/mmouban/content/post_4811220.html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一期)(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针对化妆品电子标签热点问题,市化妆品审查中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问题1:什么是化妆品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者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
问题2: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二)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有开展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能力。
问题3: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注“化妆品电子标签”或者“牙膏电子标签”字样(示例详见图1、图2);(二)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加贴中文标签的,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三)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容易辨认,原则上不小于9mm×9mm,电子标签二维码标注位置便于扫码识读,并充分考虑储运过程造成的标识位移、褶皱、变形、脱墨等对二维码识读造成的影响;(四)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五)电子标签的内容应当在扫码后的页面直接展示,不得附加展示条件,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等干扰因素。试点企业应当在电子标签中完整展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展示的其他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问题4:以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除电子标签二维码外,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至少标注哪些内容?
答:(一)产品中文名称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名称;(三)净含量;(四)使用期限;(五)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注的安全警示用语;(六)儿童化妆品应当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实物标签可免于标注上述第(五)项内容。
问题5: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试点企业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的电子标签资料包括哪些?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试点企业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以及标注电子标签的产品销售包装图片等资料。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要求生成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上传的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应当具体到产品标识单元。
电子标签信息发生变更的,试点企业应当在使用变更后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拟变更的电子标签相关信息。
问题6: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试点企业应当保障其电子标签展示内容的期限是多少?
答:使用电子标签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试点企业应当保障其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在最后一批生产、进口的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内正常显示;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产品,应当保障其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正常显示时间不得少于2年。
贴心提醒: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要求,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备案资料可由备案人留档备查;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此后的,备案人应当通过备案平台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除仅宣称具有清洁功效的外,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还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请相关牙膏备案人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876069/index.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5年第45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诗朗生姜去屑修护洗发露等3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上海、山东、广东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51209171725186.html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议扩充防晒活性成分清单(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宣布将推动防晒产品创新,计划将防晒成分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bemotrizinol) 列为允许使用的防晒活性成分。根据FDA数据审查认为该成分能防护UVA/UVB、皮肤渗透率低且刺激性小。若该提议最终确定,bemotrizinol将成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对6个月及以上儿童和成人安全有效的防晒活性成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FDA局长马丁·马卡里博士指出,此前审批流程缓慢限制了美国消费者的选择,未来将持续推动防晒霜和其他非处方药品监管现代化。根据非处方药专论制度(包括允许的活性成分、用途和剂量等规定),符合标准的防晒产品无需经药品申请批准即可上市。此次提议源于DSM公司的申请,建议将bemotrizinol(浓度最高6%)列为防晒活性成分。尽管该成分已在多国使用,但此前未获FDA批准。
FDA强调,正确使用SPF15及以上广谱防晒霜可帮助预防晒伤、皮肤癌及皮肤早衰,并鼓励公众结合其他防护措施使用防晒产品。非处方药办公室代理主任卡伦·默里博士表示,bemotrizinol将丰富现有防晒成分市场,《关怀法案》改革的专论系统将加速更多新成分上市。
目前FDA正就该项提议公开征求意见,后提交评论的具体说明详见OTC Monographs@FDA网站公布的提议文件。若最终确认bemotrizinol作为防晒活性成分安全有效,该机构将发布最终法令将其纳入非处方药专论M020。
原文链接:https://www.fda.gov/news-events/press-announcements/fda-proposes-expanding-sunscreen-active-ingredient-list
中检院公开征求《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个指导原则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命名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中检院起草了《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附件1—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12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5)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hzpxyl@nifdc.org.cn。
附件:
1.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发酵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512110835161836063.html
中检院关于征集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6年化妆品(含牙膏)标准立项建议。请聚焦原料安全控制、安全与功效评价、新兴技术应用等领域,重点围绕以下方向提出:
一是禁限准用原料。聚焦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结合国内原料实际使用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禁用、限用、准用原料目录制修订立项建议。
二是原料标准。优先考虑注册备案化妆品中高用量的原料,不良反应监测、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工作中发现安全风险较高的原料,中国特色植物原料,以及安全监测期满2年的新原料等,提出原料标准立项建议。
三是国际标准。跟踪国际法规与技术标准动态,考虑行业迫切需要且相对成熟的国际标准,提出标准转化立项建议。
四是检验方法。重点关注易非法添加至化妆品中的物质且目前尚无检验方法的情形,提出监管急需的新建立检验方法的立项建议。如提出修订现有检验方法的立项建议,需提供现有检验方法严重不适用的情况说明。
五是通用要求。针对与化妆品产品、原料等安全和质量相关标准需要制定的通用技术要求。
请各单位及个人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上述重点方向研提立项建议,2026年1月15日前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中填报(网址为: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
联系人:裴老师(中检院,010-67095264),李老师(系统工程师,17576069193)。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512121554431838040.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体系管理是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精髓和要义,过程安全是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是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水平,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聚焦制约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统筹谋划、精准施策、综合引导,全面提升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通过有效提升行业质量体系管理水平,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通过开展质量体系提升行动,到2028年底,化妆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增强,质量体系运行水平整体提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显著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优化,化妆品监管专业化水平不断加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化妆品行业创新力、竞争力、品牌力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施策,助力企业质量体系提升
1.研究质量体系运行的共性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组织对本行政区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调研,重点围绕质量体系文件的完整性、生产过程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一致性、原料使用的合规性,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质量体系自查、委托生产行为监督、产品放行制度执行等,找准薄弱环节,梳理质量体系运行中的共性问题。到2026年6月,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化妆品企业共性问题清单,制定解决措施及阶段性工作时间表,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通过政策问答、培训释疑、入企宣贯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
2.开展质量体系提升精准指导。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规模、风险防控能力、企业需求等因素,建立本行政区对企指导台账和针对性指导方案,重点从完善质量体系文件、提高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自查自纠能力、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指导。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化妆品企业,特别是儿童和特殊化妆品企业、中小规模企业的指导力度,统筹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和意愿,推行“一企一策”“服务到企”等措施,探索建立对企精准指导工作机制。国家药监局适时组织开展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做法。
3.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药品监管部门要压实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关键岗位人员责任意识。在日常监管中,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重点。要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宣贯、抽查考核等工作的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面向化妆品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公益培训,督促指导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意识。
4.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督促化妆品企业建立基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体系自查等工作制度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发现、积极反映质量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企业应当动态、全面、自觉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和研判核实。对研判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本行政区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风险交流机制,定期组织重点企业的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交流,通报监管发现的质量体系运行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督促企业及时对照自查、消除风险隐患。
(二)提质增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5.优化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设计。以《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 18号)实施为契机,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探索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质量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管理要求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运用智能化、多元化生产方式提高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支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研究、制定与化妆品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审查要求和检查标准。
6.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定企业检查计划,加大对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力度。发现质量体系存在缺陷的,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有效落实整改后监督复核工作。通过检验、监测等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7.推动产业发展提档升级。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研究筛选一批质量体系运行良好的化妆品企业,形成典型经验。依托主流媒体、药品安全宣传周等平台,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企业家上讲台”等方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推动企业间主动对标学习先进经验,强化企业提升质量体系的内驱力,努力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到2028年底,在全国形成至少50个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体系提升和企业发展典型经验。产业集中、集群优势明显的地区,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标准引领、监管赋能等组合措施,助力区域化妆品产业向标准化、智能化、国际化转型升级,培育一批质量体系完备、质量效益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妆品龙头企业。
8.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规范指引,探索研究原料源头把关、生产工艺控制等关键环节的行业规范,开发适合化妆品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质量体系提升的培训课程,打造企业间经验分享、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积极推广先进企业质量体系建设的成功实践。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支持新闻媒体讲好中国美妆高质量发展故事,充分挖掘化妆品企业的质量体系文化,积极宣传优秀企业和先进案例,增强国妆美誉度和消费者信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标行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培养化妆品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三)赋能发展,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9.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完善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情况、风险防控能力、信用记录等要素,对行政区内化妆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监管实际,探索建立“监管+服务”的管理模式。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统筹常规检查、许可检查等类型,实施“多合一”检查,提升检查工作质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10.完善质量体系检查标准。研究梳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的共性问题,通过政策问答、培训宣贯、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检查标准和检查尺度,提升检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的新需求、新变化、新关切,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落实《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指南手册,强化法规落地的操作性。
11.强化智慧监管赋能。鼓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辅助开展检查和风险趋势研判,通过智慧化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依托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整合各类监管数据和信息,构建动态监管信用记录与多维风险预警模型,实现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引导化妆品企业将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入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鼓励企业探索构建从原料入厂、智能制造到追溯管理的全链条智慧管控体系,以技术创新夯实质量安全根基,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1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坚持职业化方向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大化妆品监管人员、检查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法规标准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检查实训、业务技能比武等多元化培训模式,全面提升监管人员、检查人员现场检查、风险识别及合规指导的综合能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保障负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质量体系相关培训。
三、保障措施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结合本行政区监管实际,稳步推进落实。要加强政策支持,强化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形成指导合力。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宣传推介好做法、好经验,为质量体系提升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固化为工作措施,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共治的质量体系提升长效机制。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hzhp/20251212100210113.html
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明确已上市新原料变更路径,指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512151355401841851.html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问答(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进行新原料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在完成新原料备案后,因企业信息发生客观变化,或因新原料备案人有进一步研究发现,需要对新原料信息进行更新。2025年,国家药监局发布《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明确已上市新原料变更路径,制定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为指导新原料备案人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资料提交技术要求和提交方式。
二、《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指南》适用于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在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前的备案信息更新相关工作。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除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企业信息更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新原料备案人在后续研究中发现新原料存在实质性安全风险的,不得自行改变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已注册化妆品新原料在纳入《目录》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新原料注册人可参照本《指南》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并提交注册变更申请资料。
三、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第二类为企业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信息(主体未发生变化)、更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现场未发生变化)、更换备案人、更换境内责任人,此类情形下新原料实际生产和研究资料未发生变化;第三类为新原料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原料基本信息、改变/新增生产现场、新增/调整生产工艺简述、更新质量控制标准、延长使用期限、调整使用目的、更新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信息。除自行维护信息外,其他信息更新应当有充分理由,按程序提交拟更新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上述规定三类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情形的新原料信息更新。确需更新的,备案人应当申请与审评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就信息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确认。
四、新原料信息更新应提交什么资料?
《指南》明确了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各类情形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资料要求。对于第一类可自行维护更新的信息,由备案人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对于第二类企业信息更新,按要求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对于第三类新原料信息更新,备案人应开展充分研究,并按要求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和/或研究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部分资料可留档备查。
五、新原料信息更新资料提交途径有哪些?
新原料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或“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在新原料信息更新对应模块中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备案人不得自行随新原料年度报告、风险控制报告、责令改正资料等途径提交更新事项和相关资料。
根据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需要对新原料资料内容进行调整的,可在责令改正资料中对相关资料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zhpspcjwtjdqt/202512151350531841843.html
中检院关于发布《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2项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防脱发化妆品及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组织制定了《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2)。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xxgk/ggtzh/tongzhi/202512160840031842713.html
中检院发布《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一、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包括哪些?
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包括两类,一是通过研究证明具有防脱发作用的单一原料或非单一原料中的组分,即配方中填报的“防脱发剂”;二是辅助发挥防脱发作用的原料,即配方中填报的“防脱发辅助剂”。原则上,非单一原料不要求明确防脱发辅助剂组分。
防脱发辅助剂可以单独用于产品,也可与防脱发剂共同用于产品。
二、对填报的防脱发剂进行功效评价时,如何排除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对防脱发作用的干扰?
原则上,参考产品中填报的防脱发剂使用情况,可将填报的防脱发剂简单溶解或分散制备成受试物,应说明受试物的具体组成,并分析其他原料对评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是否可能增加头发顺滑作用、刺激头发生长等。除溶剂或分散剂外,如有必须添加的其他原料(例如必须的防腐剂),需进行必要性分析,并提供客观依据排除其他原料对防脱发作用的影响。
三、防脱发功效相关原料能否进行功效宣称?
防脱发剂可在产品标签中宣称其防脱发功效;防脱发辅助剂不得在产品标签中宣称其防脱发相关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hzhpwtjdjssp/202512160836401842707.html
SCCS发布关于化妆品中银(CAS/ECNo. 7440-22-4/231-131-3)的科学性建议(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
1.根据新提供的数据,结合先前的 SCCS 意见(SCCS /1665/24)并考虑到其被归类为生殖毒性2类物质, SCCS 是否认为微米级银颗粒【100 nm < 粒径 < 1 mm】在淋洗类和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时,最大浓度分别为0.2%和0.3%是安全的?
根据最新数据表明,微米级银颗粒不会穿透皮肤, SCCS 认为【100 nm < 粒径 < 1 mm】的微米级银颗粒在淋洗类和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时,最大浓度分别为0.2%和0.3%是安全的。
本意见不适用于微米级银颗粒【100 nm < 粒径 < 1 mm】在推进剂型喷雾产品中的使用,因为此类应用不在申请人申报范围内,故 SCCS 未进行安全性评估。
2.或者,根据 SCCS,化妆品中使用微米级银颗粒【100 nm < 粒径 < 1 mm】的安全使用浓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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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CCS 是否对化妆品中使用微米级银颗粒【100 nm < 粒径 < 1 mm】存在其他科学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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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ealth.ec.europa.eu/publications/sccs-scientific-advice-silver-used-cosmetic-products-casec-no-7440-22-4231-131-3_en
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规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鼓励原料创新,中检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附件),现予发布,自2026年6月1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12191544441847330.html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一、什么是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是指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预期作用,包括原料在施用部位产生的作用,如染发剂;也包括原料在配方体系中起到的作用,如溶剂。根据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不同用途,同一原料可能具有不同使用目的。
二、《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要求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填报原料使用目的。但我国目前尚无原料使用目的相关技术文件,存在填报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规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鼓励原料创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定了《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为注册人、备案人在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填报原料使用目的提供技术参考。
三、《指南》中有多少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
《指南》附表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72种原料使用目的及说明。《目录》是在充分参考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以及行业使用情况等进行制定。
四、《指南》是否会进行调整?
《指南》是在现行法规、标准、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形成的,随着法规、标准、数据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
五、原料使用目的不在《目录》范围以内的是否可以填报?
在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目录》中的原料使用目的。考虑到行业创新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六、《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准用原料如何填报?
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录的限用、准用原料,填报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例如,苯氧乙醇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该原料使用目的应为“防腐剂”。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tzgg/202512191541201847324.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18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5年第46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薇秘水漾修颜粉底液 01等1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8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51222170549182.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24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为规范牙膏行业发展,助企减负增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规定,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
经组织专家研究,鉴于实施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牙膏备案人在整理产品备案资料时,可以通过产品安全使用历史的证明性资料替代毒理学试验报告。
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备案人在补充提交备案资料时,可以在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及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说明,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免于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51223114130129.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九十四期)(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是否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2021年1月1日前已取得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的化妆品,其市场准入过渡期统一设置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述产品可生产、进口、销售。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应当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2025年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已领取或已暂存的预备案号使用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暂存的预备案号,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提交。逾期未提交的,系统将对预备案号进行清理并作废。请各备案人合理安排备案资料提交时间,避免因预备案号被清理造成的损失。
三、2026年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从何时开始?
2026年开展普通化妆品年报时间是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此次年报的报送对象为备案时间满一年(即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已注销或取消备案的产品除外)。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按时完成年度报告提交。
逾期未报送的,相关产品将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请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履行年报义务。
四、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在何处提交?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入“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后进行年报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登录链接: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首页左下方的“资源文件”中有“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年报功能介绍”的相关视频,可参照视频进行操作。也可查询“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vcLnHsyN0vXCLNmUUYABQ
五、主动注销不再生产的已备案普通化妆品时,注销申请提交失败,该如何处理?
在主动提交注销时若遇系统提示失败,建议按以下步骤进行排查与处理:
1、请先进入备案变更功能界面,检查是否存在尚未提交的暂存申请。如存在相关暂存记录,请先删除该记录。
2、在确保无暂存或未提交的变更后,重新尝试提交产品注销申请。
3、若按上述操作后仍无法成功提交,则可能是系统流程或数据异常,可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系统问题反馈”渠道进行咨询处理。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606958.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2025年第108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为期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申请企业)是注册地址位于本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符合《通知》附件1《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第三条的要求。为更好提升试点工作质量,要求参与试点申请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工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其受托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点申请企业不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得申请参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1.试点申请企业、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如在过去三年内(计算时间从每次申请期限截止的最后一天计算,往前倒推三年;以下计算时间规则一致)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2.试点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内在国家或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通告中有产品被抽样检验发现存在主观故意非法添加的;
3.试点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按时提交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4.试点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按时提交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
二、试点企业申请
按照国家药监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原则,符合试点企业条件且有意向在我省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化妆品企业,首次试点申请于2026年1月10日前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和PDF电子文档;此后,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当年试点申请期间;2027年12月为试点工作的最后一次试点申请期间;非试点申请期间,不接收试点申请材料。
企业在每次试点申请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广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和PDF电子文档)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遴选确认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在试点申请期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择优向省药品监管局推荐试点企业(附试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PDF电子文档,书面材料由地市市场监管局留存)。省药品监管局对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参与当次试点申请。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不真实,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试点期间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试点申请。
四、系统建设要求
1.试点企业可选择自行建设电子标签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
2.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符合《通知》附件1关于电子标签系统的相关规定要求。
3.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见《通知》附件2、附件3)要求建设。
五、试点监管要求
1.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的要求。
2.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
3.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真实、准确并与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负主体责任,确保电子标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
六、试点监管措施
1.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试点工作的宣贯指导、沟通服务、试点企业推荐、对试点企业的督促指导等工作;省药品监管局审评认证中心及各地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开展备案确认和备案后检查工作。
2.试点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每年11月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企业的拟试点电子标签、产品类型、电子标签系统、编码规则等需要发生变化的,事先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报备变更情况,或者在产品的备案变更中一并提出申请;电子标签的内容如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变更事项允许试点企业自行维护电子标签的信息。企业因系统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试点的,应及时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报告终止试点。
3.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开展试点工作的市级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向省药品监管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试点工作进展、电子标签系统运行情况、消费者反馈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4.发现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5.对未按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开展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处理。
6.省药品监管局加强试点实施情况的跟踪,对各地市场监管局反映的辖区试点实施情况,试点企业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推动试点顺利开展。
特此通告。
附件:
1.广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
2.广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报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hzpjgc/gzwj/content/post_4834199.html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二期)(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4日)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问题1:《公告》发布后,国家药监局对《目录》进行了几次动态调整?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公告》发布后,国家药监局对《目录》进行了二次动态调整。主要变化有:
1.N-乙酰神经氨酸、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月桂酰丙氨酸、聚甲基倍半硅氧烷/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双-鲸蜡硬脂基氨端聚二甲基硅氧烷等5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目录》Ⅱ。
2.《目录》I调整了109个原料的信息。调整内容包括:规范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合并重复原料、新增或修改原料备注信息等;修改了《目录》I的说明、删除了部分列表项目。
问题2:《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经调整后,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调整,一般不涉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标签变更;当原料的中文名称发生调整时(比如:名称的文字勘误等),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变更产品标签样稿,调整产品标签。
由于上述原料中文名称的调整一般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在不涉及化妆品标签违法和瑕疵的情形下,《目录》Ⅰ调整前,已上市销售的使用上述原料的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保质期结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
问题3:注册人、备案人如何获取最新的《目录》更新信息?
答:根据《公告》,国家药监局对《目录》的发布方式予以调整,更新后的《目录》以及《目录》调整说明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贴心提醒:1.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一轮年报窗口期,请相关备案人及时依规开展年报工作。
2.“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期间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即使批件到期,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上述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已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如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等),在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后,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不受过渡期限制,过渡期结束后仍能合法上市销售。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889921/index.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5年第3期)(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期对106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有因检查,经检查33家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hzpjgc/hzpgg/content/post_4834656.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4日。
附件: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5c67bbcac8aa4ded826dd896b24f5d7b.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为进一步深化监管改革,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优化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25日。相关意见建议请填写反馈表(见附件2),反馈至电子邮箱hzpjgyc@nmpa.gov.cn,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反馈意见”。
附件:
1.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51226094111160.html?type=p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