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沪药监通告〔2026〕6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2日)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本期对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进行通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zx-hzp/20260302/16ee4138f9d1469893ed61303ceb59db.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2026年第二批)(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已依法依规注销广州橘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此通告。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711/post_10711027.html#771
美国FDA更新门户网站和信息材料,助力化妆品工厂准备两年期注册续期(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6日)
制造商和加工商须向FDA注册其化妆品产品工厂,并每两年续期一次注册。
3月6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对其"Cosmetics Direct"电子提交门户网站、用户指南及其他材料进行更新,以协助化妆品工厂的两年期注册续期工作。
更新内容包括:"Cosmetics Direct | FDA"新增了显示工厂注册状态和续期日期的功能、向已注册工厂自动发送的工厂注册续期提醒,以及更新的工厂注册与续期说明(包括用户指南和教程)。
此次更新是在"Cosmetics Direct"门户网站于2023年12月启动两周年宣布的,该门户网站启动后,化妆品产品工厂开始向FDA进行注册。
目前,已有超过14,000家化妆品产品工厂在FDA注册。
"CosmeticsDirect"电子工厂注册续期的提交选项包括:
两年期续期(适用于有变更的工厂注册续期)
简化续期(适用于无变更的工厂注册续期)
同时,也提供纸质工厂注册续期的提交选项。
注册续期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607(a)(2)条的规定,任何需要注册工厂的人员必须每两年续期一次此类注册。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607(a)(5)条的规定,如果自最近一次工厂注册提交以来,注册信息没有任何更新,FDA允许进行简化续期。
注意: 化妆品产品工厂注册的续期期限和提交更新的时间表,可能与该工厂需要注册的其他FDA监管产品的相关要求不同。
续期日期
化妆品产品工厂需要自其初始注册之日起,每两年续期一次注册。
续期日期基于初始注册日期。例如,如果FDA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您的初始注册,那么您的续期日期将是2026年2月20日。
允许提前(早于两年)续期。例如,您可以在需要进行CDER年度机构注册续期时,一并提前提交您的化妆品工厂注册续期申请。
原文链接:https://www.fda.gov/cosmetics/cosmetics-news-events/fda-updates-web-portal-and-informational-materials-help-cosmetic-facilities-prepare-biennial?sessionid=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一期)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2日)
一、什么是化妆品电子标签?
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其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者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
二、广州市参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一)参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
2.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具有开展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能力。
(二)试点申请企业是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要求参与试点申请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工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其受托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点申请企业不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得申请参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1.试点申请企业、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如在过去三年内(计算时间从每次申请期限截止的最后一天计算,往前倒推三年;以下计算时间规则一致)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2.试点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内在国家或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的抽样检验通告中有产品被抽样检验发现存在主观故意非法添加的;
3.试点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按时提交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4.试点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按时提交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
三、符合试点企业条件的广州市化妆品企业还能申请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吗?
按照国家药监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原则,符合试点企业条件且有意向在我市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化妆品企业,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当年试点申请期间,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和PDF电子文档;2027年12月为试点工作的最后一次试点申请期间;非试点申请期间,不接收试点申请材料。企业在每次试点申请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广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和PDF电子文档)。
四、广东省试点企业电子标签系统必须由企业自建吗?
广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可选择自行建设电子标签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
五、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在销售包装上应如何标注?
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加贴中文标签的,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标注。
电子标签二维码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容易辨认,原则上不小于9mm×9mm,电子标签二维码标注位置便于扫码识读,并充分考虑储运过程造成的标识位移、褶皱、变形、脱墨等对二维码识读造成的影响。
对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鼓励试点企业在直接接触产品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同时使用电子标签。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723940.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二期)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2日)
一、化妆品电子标签应展示哪些内容?
电子标签的内容应当在扫码后的页面直接展示,不得附加展示条件,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等干扰因素。试点企业应当在电子标签中完整展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展示的其他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鼓励电子标签系统设置电子标签展示内容文字放大、语音播报等功能,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试点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需求,通过现场提供、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完整产品中文标签信息。
二、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否可以展示产品防伪、追溯或产品官方宣传等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在扫码后的二级页面展示产品防伪、追溯等内容以及产品官方网站宣传页面的网址链接,并明确标注“此页面展示内容不属于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以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产品销售包装还需要标注哪些内容?
以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除电子标签二维码外,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名称;
(三)净含量;
(四)使用期限;
(五)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注的安全警示用语;
(六)儿童化妆品应当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实物标签可免于标注上述第(五)项内容。
四、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是否需要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标签销售包装图片?
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试点企业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以及标注电子标签的产品销售包装图片等资料。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要求生成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上传的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信息应当具体到产品标识单元。
五、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容变更后是否需要在传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更新?
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发生变更的,试点企业应当在使用变更后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拟变更的电子标签相关信息。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723958.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三期)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2日)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相关要求,普通化妆品和牙膏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目前,年报工作即将截止,请各普通化妆品及牙膏备案人参照有关要求,自查是否已完成2026年度产品年报工作:
一、年报报送时间要求?
年报报送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普通化妆品及牙膏备案人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年报工作。
二、哪些产品需要报送2026年年报?
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及牙膏,需通过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即2025年1月1日前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仅供出口化妆品、国产牙膏、进口牙膏及仅供出口牙膏。已注销的产品无需报送年报。
三、年报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
(二)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四、如何报送产品年报?
(1)先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登录网址:
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
(2)进入后点击上方栏中的“我的绑定”,展示页面中选择“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3)点击下方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4)在弹出的三个模块中选择“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模块;

(5)进入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平台后,左侧点击年报,进入年报页面,选择2026年度,点击填报;

(6)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每个产品生产进口等情况,填报完成之后点击“全部提交”。

五、逾期未年报的产品将如何处理?
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逾期未年报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广州市将在4月初对未年报产品发送限期整改意见,备案人在收到整改意见后,可在整改期限内补充提交年报。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监管部门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六、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如何处理?
已备案普通化妆品不再继续生产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在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723975.html
关于对2026年第二批化妆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8日)
各标委会委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按照标准起草的有关要求,现在网上对《润肤油》等7项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项目详情见表1。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讨论,有意见的单位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于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将《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给负责起草单位(联系方式见《征求意见表》),并抄送标委会秘书处。同时,按照GB/T1.1-2020的最新要求,在提交反馈意见时,也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原文链接:https://sriffi.sit.edu.cn/info/1471/4712.htm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3月19日至5月18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见附件3)反馈至fengkeran@nifdc.org.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意见反馈”。
附件:
1.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319112829105.html?type=pc&m=&sessionid=
2026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0日)
根据《计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6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6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
2026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gov.cn/911/20260320/2c984ad69cff77c0019d0a05a46a310f.html?sessionid=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发布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问题解答(十一)(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3日)
一、哪些牙膏产品需要提交2025年备案年度报告?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要求,牙膏备案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一)年报时间:提交年报的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需年报的产品:备案时间满一年(即2025年1月1日前备案)的牙膏产品,包括仅供出口产品。已注销的产品无需报送年报。
(三)年报内容: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二、在广东省牙膏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备案人应当如何提交年报?
答: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人用户,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并进入“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国产牙膏备案页面开展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一)登录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s://mpa.gd.gov.cn/portalEp/
(二)进入页面选择模块“牙膏备案”;
(三)点击下方的年报菜单,进入年报列表页面,在当年未提交年报的数据点击“填报”;
(四)在填报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每个产品“是否有责令整改”、“是否停产/暂停进口”等内容,再点击提交。
三、对于应补充完整备案资料的已简化备案牙膏产品,应如何补充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24号)要求,对于应补充完整备案资料的简化备案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经组织专家研究,鉴于实施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牙膏备案人在整理产品备案资料时,可以通过产品安全使用历史的证明性资料替代毒理学试验报告。
首批产品上市销售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备案人在补充提交备案资料时,可以在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的基础上,对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及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说明,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免于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四、逾期未按要求补录完整备案资料的牙膏产品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24号)要求,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牙膏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整理完成相应的产品备案资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录完整备案资料的牙膏产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五、不再生产的已备案牙膏产品,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已备案的国产牙膏不再继续生产的,牙膏备案人应当及时在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或国家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原文链接:https://gdcec.gd.gov.cn/spzx/zcfg/zcjd/content/post_4873290.html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4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省药品监管局各药品稽查办公室,省药检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药品检查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局事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3日
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药监综妆〔2025〕70号,以下简称《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部署要求,全面强化我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责、社会共治、协同推进”原则,全面对标《国家行动计划》目标与任务,着力推动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规范化提升,着力构建“安全可控、创新活跃、开放包容”的化妆品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广东化妆品产业从“规模领先”向“质量引领”“创新驱动”跨越,助力广东打造化妆品制妆强省和品质标杆,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在化妆品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行动目标
到2028年底,全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水平显著提升、核心竞争力显著加强,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的认识和履职能力明显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显著提高,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与其生产规模和产品风险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体系运行水平整体提升。全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规范运行效能达到更高水平,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制度有效落实,关键环节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3.产业质量基础更加稳固。涌现一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规范、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有力的标杆企业,带动化妆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提升,化妆品产业集中度、质量竞争力、知名品牌力明显提高。
4.监管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全省各级化妆品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协同更加高效,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化妆品监管经验做法。
二、重点任务与落实举措
(一)精准施策,助力企业质量体系提档升级
1.研究质量体系运行共性问题。省药品监管局统筹组织调研工作,各相关直属单位和地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运行共性问题的具体调研工作。对本行政区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调研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体系文件的完整性、适用性、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产品生产过程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一致性,原料使用的合规性,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质量体系自查制度执行情况,委托生产行为监督情况,产品放行制度执行情况等。2026年5月前,各相关直属单位和地级市市场监管局完成具体调研工作,形成职责范围内的调研汇总材料报送省药品监管局;6月前,省药品监管局组织调研收集问题的研判,区分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聚焦制度性、系统性薄弱环节,建立共性问题清单,制定解决措施及阶段工作时间表,形成调研专题报告。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通过编制政策问答与指南,组织专题培训与释疑,开展入企宣贯活动,将共性问题研究、清单更新、宣传引导等工作纳入化妆品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2.完善企业质量体系提升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协会协同、企业落实的“三位一体”质量提升机制,多方联动有效提升中小化妆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能力的创新路径。完善质量提升帮扶工作指南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模板,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推行“全面诊断+一企一策+效果评估”等精准措施;统筹组织行业协会等专家团队深入企业,采取“全面诊断—定制方案—培训指导—提升完善—效果评估”五步工作法,“一企一策”破解人、机、料、法、环等风险点,通过“意识-能力-风险”三维帮扶机制落实帮扶措施,提供定制化培训服务,全程指导企业提升生产质量管理能力;企业全程配合专家开展生产体系评估,开放车间、提供体系文件,接受全环节质量诊断,在专家组指导下,企业针对短板修订制度文件,最终形成符合法规且可操作的质量管理体系模板,建立“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三级责任体系和全员分级培训机制,实现生产质量管理从“经验主导”向“制度管控”升级,质量与合规意识从“被动执行”向“主动对标”转变。
3.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压实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关键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等)责任意识。在日常监管中,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重点。要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宣贯、抽查考核等工作的力度。组建省、市级专家讲师团,通过线上直播、线下巡回、集中研讨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分专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规、标准及质量管理知识系统培训。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等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平台,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诊断、评估、改进等技术咨询服务,开展面向化妆品企业的质量管理公益培训,督促指导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意识。
4.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督促化妆品企业建立基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体系自查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压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升企业监测、报告意识和能力。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发现、积极反映质量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企业应当动态、全面、自觉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和研判核实。对研判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要探索建立本行政区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风险交流机制,定期组织重点企业的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交流,通报监管发现的质量体系运行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督促企业及时对照自查、消除风险隐患。
(二)优化环境,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5.优化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以《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实施为契机,针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以来遇到的若干问题,在充分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实践,在法规规范适用性、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关键控制点、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主要生产工艺的验证、产品放行、外购半成品、外购成品等方面形成具体执行意见,达成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若干问题共识,在制度创新上率先破冰,解决化妆品企业现实痛点堵点,供化妆品监管协作区域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参考实施,为监管改革探路。鼓励企业运用智能化、多元化生产方式提高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省药品监管局探索研究、制定与化妆品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审查要求和检查标准。
6.提升质量体系监管效能。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定企业检查计划,加大对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力度。发现质量体系存在缺陷的,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有效落实整改后监督复核工作。通过检验、监测等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7.全力打造全球美妆头部企业。注重支持化妆品产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企业培育、拓展新赛道,重点培育一批在化妆品原料、包材、生产加工等细分领域具备核心技术的“隐形冠军”与“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建设化妆品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推动创新成果在广东首发首用首试。通过科研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代工企业转型升级,对标国际代工巨头,实现从“被动加工”向“主动赋能”转变,将“广东代工”打造为高品质、高可靠性的全球标杆。通过政策引导、标准引领、监管赋能等组合措施,助力化妆品产业向标准化、智能化、国际化转型升级,培育一批质量体系完备、质量效益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妆品龙头企业。
8.全力培育全球美妆知名品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化妆品。健全“精准滴灌”施策机制,强力推动化妆品产业技术产品创新迭代,全力优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持续推动化妆品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广府文化、潮汕文化、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等元素融入产品设计与品牌传播,打造具有文化底蕴和全球影响力的“广东制造”高端“国潮”品牌,推动化妆品产业从“大体量”向“高质量”迈进,带动广东美妆产品“走出去”,在国际舞台绽放“美丽广东”独特魅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东品牌化妆品。
9.全力支持广州美妆产业发展。省药品监管局将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省药品监管局强化与广州市政府贯通协同,重点支持广州“国际美湾”建设,塑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化妆品区域公共品牌。扩大“广州国际美妆周”影响力,将其打造成为“化妆品界的广交会”,吸引国际品牌、研发机构和设计中心落户广东,鼓励外资与本土企业深度合作。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法规咨询、海外仓建设、跨境支付等一站式服务,组织参与国际知名展会,提升广东美妆全球能见度。
10.全力推动科技赋能美妆产业。采取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高技术审评质效等举措,为化妆品产业创新带来新的活力;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科研资源,联合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在“白云美湾”基础上共建高水平研发平台,紧盯化妆品领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破方向,密切追踪前沿技术突破、市场资本流向、消费趋势脉动、产业发展动态等,聚焦生物技术、新材料、皮肤科学等前沿领域开展协同攻关,积极对接国家生物制造战略,突破合成生物学活性物、特色植物原料绿色智造等核心技术,及时挖掘研判具有量的爆发增长、质的显著提升等特征的化妆品产业新赛道。全面推广AI辅助配方设计、大数据消费者洞察、虚拟仿真测试等数字化研发手段,提升研发效能与精准性。整合粤西化工资源,推动基础原料国产化替代,构建园区化、链条化协同机制,突破进口依赖瓶颈,推动产业从规模扩张向价值提升转型。
11.全力推广标杆企业先进经验。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质量管理标杆企业,总结提炼其在体系建立、风险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优秀实践经验,依托主流媒体、药品安全宣传周等平台,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企业家上讲台”等方式进行推广,推动企业间主动对标学习先进经验,强化企业提升质量体系的内驱力,努力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带动中小化妆品企业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到2028年底,在全省形成至少30个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体系提升和企业发展典型经验。
12.全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规范指引,探索研究原料源头把关、生产工艺控制等关键环节的行业规范,开发适合化妆品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质量体系提升的培训课程,打造企业间经验分享、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积极推广先进企业质量体系建设的成功实践。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建立不定期风险交流机制,通报风险传递压力,引导协会助力企业整改。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支持新闻媒体讲好广东美妆高质量发展故事,充分挖掘化妆品企业的质量体系文化,积极宣传优秀企业和先进案例,增强粤妆美誉度和消费者信心,共同营造优胜劣汰、追求卓越的市场环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标行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培养化妆品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三)赋能发展,推动监管部门服务效能提升
13.推进分级分类管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情况、风险防控能力、信用记录等要素,对行政区内化妆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监管实际,深化“服务型监管”内涵,建立常态化“政企面对面”沟通机制,推行“监管政策先行辅导”,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常规检查、许可检查等类型,实施“多合一”检查,提升检查工作质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信用好、体系优的龙头企业,以书面检查的“非现场检查”形式为主,做到“无事不扰”。
14.完善监督检查标准。研究梳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的共性问题,通过政策问答、培训宣贯、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检查标准和检查尺度,提升检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的新需求、新变化、新关切,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落实《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指南手册,强化法规落地的操作性。
15.强化智慧监管赋能。全力构建化妆品全链条智慧监管体系,集中力量构建数据汇集、关联融通、风险研判、信息共享的化妆品安全风险人工智能预警系统,从“传统手段”向“智慧监管”转变,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整合企业、产品、人员、监管、消费等全维度数据,利用大数据模型实现从研发、生产到经营、使用的全链条风险动态感知、智能研判和穿透式追溯,真正实现化妆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的触发预警和穿透式监管,形成以人工智能辅助监管为核心的协调联动的化妆品全链条监管体系,实现化妆品全链条的安全风险闭环管理。引导化妆品企业将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入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鼓励企业探索构建从原料入厂、智能制造到追溯管理的全链条智慧管控体系,以技术创新夯实质量安全根基,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1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坚持职业化方向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大化妆品监管人员、检查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法规标准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检查实训、业务技能比武等多元化培训模式,全面提升监管人员、检查人员现场检查、风险识别及合规指导的综合能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保障负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质量体系相关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化妆品企业质量体系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未来三年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行动方案落实,各地级市市场监管局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配套激励措施,对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或政策倾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注重总结评估
建立健全工作进展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有效经验,并固化为制度规范或工作指引,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质量体系提升长效机制。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局反映。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hzpjgc/gzwj/content/post_4873989.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消费品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含牙膏)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消费品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3月30日—5月2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hzpbwh@nifdc.org.cn,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意见反馈”或“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意见反馈”。
附件:
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
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4.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330170541186.html?type=pc&m=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持续推进化妆品审评审批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4月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将意见反馈(见附件2)至hzpjgyc@nmpa.gov.cn。在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
1.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331163734196.html?type=p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