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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化妆品法规动态汇总

作者:小莱浏览数:67
  1. 国家药监局关于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6年第9号)(发布日期:20260402日)

    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Orginese祛痘净肤水光面膜等4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60402161004100.html


  2.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2026年第三批)(发布日期:2026040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已依法依规注销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等9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此通告。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10753965.html


  3.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用生物技术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等5项化妆品行业标准的公告(2026年第34号)(发布日期:20260407日)

    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化妆品用生物技术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等5项化妆品行业标准(见附件),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上述5项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自20275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5项化妆品行业标准汇总表

    2.化妆品用生物技术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

    3.化妆品用植物来源原料技术要求通则

    4.化妆品用原料积雪草提取物

    5.化妆品用原料乙酰基六肽-8

    6.化妆品用原料三肽-1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60407164604188.html


  4.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2期)(发布日期:20260407日)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2025年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现将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6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jcj/cjxx/hzp/content/post_4879197.html


  5.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五期)(发布日期:20260408日)

    2026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三项公告(见图1)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增补,旨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合规运营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与规范指引,现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问题1:化妆品注册与备案所涉及的检验项目指标限值,在公告中有何具体变化?

    答:公告对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和二噁烷限值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见下表。

    问题2:《技术规范》中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中新增的原料有哪些?

    答:公告中新增的禁用原料汇总如下:

    问题3:《技术规范》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对化妆品限用组分水杨酸的使用限制进行了调整,具体要求变化对比如下:

    问题4:《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对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和聚氨丙基双胍三种防腐剂的使用限制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问题5:《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防晒剂(表5)作了哪些修订?

    答:公告对二苯酮-3、胡莫柳酯和奥克立林三种防晒剂的使用限制进行了更新,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问题6:《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表7)与先前规定相比,有何不同?

    答:公告对甲苯-25-二胺和甲苯-25-二胺硫酸盐两种染发剂的使用限制进行了更新,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问题7:化妆品理化检验方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将《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和《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纳入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同时更新了《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化妆品中普鲁卡因胺等2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6α-甲基氢化可的松等12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自202671日起实施,其余检验方法自202711日起实施。

    问题8: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更新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将《皮肤变态反应 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代谢动力学试验方法》纳入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自202671日起实施。

    问题9: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对《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两项方法进行修订,自20267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3969381/index.html


  6. 国家药监局关于2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6年第10号)(发布日期:20260410日)

    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德皙妮草本祛痘精华水等22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浙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22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60410165857166.html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原料雪莲花愈伤组织粉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发布日期:20260413日)

    413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第四次动态调整。

    化妆品新原料雪莲花愈伤组织粉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目录》Ⅱ。本次调整同时对《目录》Ⅰ中49个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60413185812106.html


  8.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公示(发布日期:20260414日)

    根据《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2026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遴选工作。经公开征集立项建议、标委会组织审查,拟将27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列入立项计划,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

    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

    电子邮箱:hz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反馈意见”)。

    附件: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60414152417193.html


  9. 中检院关于发布《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6项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041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染发、烫发和防晒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组织制定了《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6项技术指导原则(附件16)。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染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3.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4.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5.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6.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604151529582002831.html


  10. 中检院发布《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60415日)

    一、对烫发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后缀有什么要求?

    化妆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如气味、适用发质等,避免出现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词语,例如“法式烫”“快速烫”“植物养护型”“蛋白柔润型”等内容。

    二、烫发化妆品中含有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巯基乙酸酯类成分时,应如何设置其质量管理措施?

    烫发化妆品中含有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巯基乙酸酯类成分时,不应仅采用“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的方式作为其质量管理措施,可以采用“生产工艺流程管控”或采用非检验方式与检验方式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含量及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三、烫发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巯基乙酸指标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管理措施时,如何选择适宜的检验方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3.9中规定,巯基乙酸的含量测定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二法离子色谱法”和“第三法化学滴定法”。企业在质量管理措施中应明确所选用的具体检验方法。需特别注意的是,采用化学滴定法作为检验方法时,有些物质如巯基丙酸、半胱氨酸等会对测定有干扰,可能导致测定结果不准确。因此当产品配方中含有此类成分时,应选择使用“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或“第二法离子色谱法”作为巯基乙酸的含量测定方法,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hzhpwtjdjssp/202604151027482002382.html


  11. 中检院发布《防晒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防晒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60415日)

    一、进口防晒化妆品如何标识防晒效果宣称?

    进口防晒化妆品与国产防晒化妆品要求一致,也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防晒功效试验方法开展试验,并按我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在产品标签样稿、中文标签中标识。如果进口防晒化妆品销售包装原标签中标识的SPF值、PA以及防水相关宣称,与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防晒功效试验方法测定的SPF值、抗UVA能力试验、抗水性试验结果不符时,应当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

    二、以酸、盐等形式存在的防晒剂,在产品配方填报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指标设置时,应注意什么?

    以酸、盐等形式存在的防晒剂,如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及其盐类、亚苄基樟脑磺酸及其盐类、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及其钠盐、钾盐等,应当在产品配方填报或者备注栏中注明其存在形式的具体原料名称,如酸、钠盐或钾盐等,并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明确其存在形式的具体原料名称,相应的防晒剂指标控制范围应当进行正确换算。

    例如,某防晒化妆品使用了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应当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或者填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盐类”,但在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配方申报量为5%,则其控制范围可控制为“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二钠计,4.0%~6.0%”,也可控制为“以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计,3.7%~5.6%”。

    三、如何对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

    对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开展安全评估时,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100%计)中各组分的浓度;推进剂可单独评估或按照其在配方中的使用浓度进行评估。

    对使用过程中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还需对推进剂的吸入毒性进行安全评估。

    四、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使用方法以及安全警示语标注应注意什么?

    对使用易燃性气体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标识标注如“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标注。

    对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鼓励在使用方法中明确“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在安全警示语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避免吸入”“避免在狭小、密闭、不通风空间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hzhpwtjdjssp/202604151031522002389.html


  12. 《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染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问答(发布日期:20260416日)

    一、染发化妆品申请注册时,是否需要提交染发作用机理相关资料?

    常见的氧化型(两剂)和非氧化型染发化妆品可不提交作用机理的相关资料。对于新型染发化妆品(如单剂氧化型染发化妆品等),需结合配方提交阐明其染发机理的相关说明性资料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二、染发化妆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表6所列的非禁用于染发化妆品的有机着色剂时,注册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需提交确认有机着色剂不参与染发过程的客观证明材料;对于氧化型染发产品,还需提交有机着色剂在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条件下的安全评估资料。

    三、对染发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后缀有什么要求?

    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气味、适用发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中文名称的后缀不应使用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词汇,如“植物蛋白调理型”“氨基酸护理型”等;描述颜色时应使用“咖啡色”“巧克力色”等指代颜色的词语,避免使用“咖啡”“巧克力”等词语。

    四、染发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如何设置染发剂相关项目?

    应根据产品配方中所含染发剂,设置相应的染发剂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暂无检验方法的染发剂),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反映产品的染发剂质量控制情况。

    五、染发化妆品注册检验时需要检测哪些染发剂?

    依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对于配方中含有且《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有相应检验方法(含“第四章 6 着色剂检验方法”)的染发剂,均应在注册检验时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hpspcjwtjd/hzhpwtjdjssp/202604160947492003659.html


  13. 国家药监局关于3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6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260420日)

    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百方堂草本隔离霜等36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江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3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60420170756186.html


  1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04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工作安排,现将《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要认真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严格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制修订项目跟踪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承担项目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要组织做好标准的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保证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代表性及与其他化妆品标准的协调性,并按时完成工作。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标准建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技术实力的单位积极参与标准起草、验证等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标准制修订任务。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hzhp/20260424141521124.html


  15. 国家药监局关于2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6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260424日)

    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玛露碧鹿茸精华隔离霜(紫色)等2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2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60424173212101.html


  16.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有关消费提示(发布日期:20260428日)

    1. 什么是儿童化妆品?

    在我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相较于成年人,婴幼儿和儿童的皮肤组织发育尚未完全,表皮层更薄、皮脂分泌较少,皮肤屏障发育尚未完善,对外源物质更加敏感,儿童使用化妆品容易造成刺激和过敏。因此,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要求,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原则。企业应当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谨慎使用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2. 如何辨别儿童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要求,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儿童化妆品都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标志),清晰易识别——简而言之,就是产品包装上要有明显的“小金盾”标志。

    需要说明的是,儿童化妆品标注“小金盾”是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是对产品安全有效的认证证明。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3. 儿童化妆品常见的功效类别有哪些?

    儿童化妆品常见的功效类别主要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化妆品企业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遵循科学性、必要性的原则,研制开发儿童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用于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用于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功效。

    4. 家长选购儿童化妆品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是通过正规途径,选择信誉良好的网店或店铺购买儿童化妆品,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产品。

    二是要认准儿童化妆品标志,不要盲信商家宣传,而是要查看产品标签上是否标注了小金盾

    三是核实相关信息。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手机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要购买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是否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不要购买。

    四是要按照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使用。为确保安全,可选择少量、局部试用,若儿童在使用后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使用,如症状持续未改善,请及时就医。

    五是在使用过程中,对于低龄儿童,家长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误食、误用。不要购买容易与食品、饮料等相混淆的化妆品。

    六是注意妥善保存。每次使用前,还要观察产品是否有变色、油水分离或长霉斑等现象,闻一闻有没有变味。

    七是儿童皮肤发育不完全,屏障功能不完善,除清洁、保湿、舒缓、爽身等基础护肤类产品外,平时应减少其他类别化妆品的使用,如有特殊需要或者在特殊场景(舞台、拍摄等)下使用到化妆品,也要注意适量,用后及时清洁。

    八是注意保留发票、收据以及微信付款记录等凭证,依法维护权益。需注意即使产品标注了小金盾,也有可能为假冒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如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可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 消费者在采购一些供玩偶化妆的儿童玩具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类玩具,在市场上十分热销。实际上,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不能作为化妆品使用。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可能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家长在采购一些供玩偶化妆的儿童玩具时,应加强监护,避免儿童使用。儿童化妆品的选购应当认准小金盾标志。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kpzhsh/kpzhshhzhp/20260428093808135.html


  17. 中检院发布2025年度化妆品审评报告(发布日期:20260429日)

    第一章   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中检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药监局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始终服务化妆品监管大局,不断深化审评制度改革,大力支持原料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一、不断深化审评制度改革

    按照风险程度开展分类审评,有效提高审评效率。研究起草染发、烫发、防晒、防脱发化妆品等技术指导原则,不断完善化妆品审评标准体系。加快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探索与有条件、有能力的省局建立审评协同工作机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批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审评协同试点。持续强化技术指导,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优化沟通交流渠道,组织面对面沟通交流会,开展电话、现场、邮件三位一体咨询服务,指导行业研发创新。

    二、大力支持原料创新发展

    全力落实《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研究起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全面优化新原料分类技术要求。发布新原料安全使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相关指南,加强已有数据利用。出台《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明确已上市新原料变更路径和要求。实现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加快新产品上市应用。5个监测期满新原料完成评估,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建立创新原料指导机制,对创新价值较高的品种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助力2个注册新原料获批上市,其中2-4'-偶氮-苯胺聚氧乙烯醚)-4-甲基苯并噻唑基水性聚氨酯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以来首个获批的国产注册新原料,切实激活产业创新活力。

    三、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启动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实现药品监管系统在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方面的突破,推动国家标准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协同并轨。持续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超额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十五五化妆品标准体系重构与提升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未来五年标准建设规划思路。完善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效率。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电子化动态更新。

    四、全力推进安全评估制度实施

    对照国家药监局安全评估优化措施,发布系列技术文件及问答,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更新发布《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国际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收录的部分原料使用信息》,覆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近90%的原料,解决评估数据缺乏问题。举办3妆评云课堂安评专题公益培训,解读核心优化措施,来自监管机构、检验机构、研发及生产企业1.2万场点参训,有效提升各单位安评能力和水平。

    五、持续提升备案质量抽查工作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以查促培,制定《2025年全国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抽查工作方案》,按计划开展2次备案质量抽查工作,不断完善工作程序,确保核查意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加强宣贯和培训,召开备案质量抽查工作启动会、培训会和全国工作会,编写《普通化妆品备案指引(案例版)》,规范企业备案行为。进一步统一全国技术核查尺度,不断提高全国审评人员能力,有力提升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

    六、稳步推进配套体系能力建设

    着力提升科研能力,促进新兴前沿技术以及安全评估新策略、新方法应用。加强监管科学课题研究,谋篇布局十五五规划。按照ISO9001要求开展化妆品审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确保体系运行充分、适宜、有效。根据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需要,持续优化完善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不断丰富国际交流合作方式,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情况

    2025年,全国新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2331家,境内责任人485家,生产企业480家(含牙膏生产企业26家)。

    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22952家,境内责任人3769家,生产企业6119家(含牙膏生产企业308家)。

    5年全国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情况见图1

    1   2021年至2025年期末实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数据图

    第三章   新原料注册备案情况

    一、注册情况

    2025年,共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7件,其中国产5件,进口2件。批准新原料注册申请2件,国产、进口各1件。

    二、备案情况

    2025年,新增备案公示新原料169个,其中国产新原料150个(占88.8%),进口新原料18个(占10.7%),港澳台地区新原料1个(占0.6%)。

    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和山东省是国产新原料备案数量前5的省份,合计占国产备案新原料数量的67.9%,国产新原料备案情况见图2

    2   国产新原料备案数据图

    进口备案新原料涉及8个国家,意大利、韩国、法国和日本是进口新原料备案数量前4的国家,合计占进口备案新原料数量的77.7%,进口新原料备案情况见图3

    3   进口新原料备案数据图

    5年共备案新原料376件,其中国产新原料314件(占83.5%),进口新原料59件(占15.7%),港澳台地区新原料3件(占0.8%),具体情况见图4

    4   2021年至2025年新原料备案数据图

    第四章   特殊化妆品注册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25年,共受理化妆品注册申请(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20155件,其中首次注册受理11609件(占57.6%),变更注册受理8080件(占40.1%),延续注册受理466件(占2.3%)。相关情况见图5

    5   注册申请类别受理数据图

    按照注册人所在地区分,受理国产化妆品注册申请18657件,占全部化妆品注册申请的92.6%;受理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1458件,占全部化妆品注册申请的7.2%;受理港澳台地区化妆品注册申请40件,占全部化妆品注册申请的0.2%

    受理国产首次注册申请10698件,申请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申请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国产首次注册申请的95.2%。受理国产化妆品首次注册申请情况见图6

    6   受理国产化妆品首次注册申请数据图

    受理进口首次注册申请883件,涉及17个国家(地区),申请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日本、韩国、法国、美国、瑞士,申请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进口首次注册申请的81.5%,受理进口化妆品首次注册申请情况见图7

    受理中国台湾、香港首次注册数量分别为24件、4件。

    7   受理进口化妆品首次注册申请数据图

    按照受理注册申请产品类型区分,染发类7255件(占36.0%),祛斑美白类6434件(占31.9%),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2319件(占11.5%),防脱等其他类型合计4147件(占20.6%)。受理注册申请产品类型情况见图8

    8   受理注册申请产品类型数据图

    5年共受理化妆品注册申请75010件,其中受理首次注册46600件(占62.1%),受理变更注册20755件(占27.7%),受理延续注册7655件(占10.2%),具体情况见图9

    9   2021年至2025年化妆品注册申请受理数据图

    二、审批情况

    2025年,共完成审评并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化妆品注册申请(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20162件。其中,批准国产化妆品注册申请18591件,占全部化妆品注册申请数量的92.2%;批准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1558件,占全部化妆品注册申请数量的7.7 %;批准港澳台地区注册申请数量13件,占全部化妆品注册申请数量的0.1%

    2025年,企业自行注销注册证350件。

    按照注册申请类别区分,首次注册批准11958件(占59.3%),变更注册批准7738件(占38.4%),延续注册批准466件(占2.3%)。相关情况见图10

    10   注册申请类别批准数据图

    2025年,批准国产首次注册申请11008件,批准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批准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国产首次注册的95.1%,批准国产首次注册产品情况见图11

    11   批准国产首次注册产品数据图

    2025年,批准进口首次注册申请942件,涉及17个国家(地区),批准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日本、韩国、美国、法国、瑞士,批准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进口首次注册的82.4%,批准进口首次注册产品情况见图12

    批准中国台湾、香港首次注册数量分别为7件、1件。

    12   批准进口首次注册产品数据图

    按照批准首次注册申请产品类型区分,染发类4080件(占34.1%),祛斑美白类3920件(占32.8%),防晒类1357件(占11.3%),防脱等其他类型合计2601件(占21.8%)。批准首次注册申请产品类型情况见图13

    13   批准首次注册申请产品类型数据图

    5年共批准化妆品注册申请66648件,其中批准首次注册42084件(占63.1%),批准变更注册16893件(占25.3%),批准延续注册7671件(占11.5%),具体情况见图14

    14   2021年至2025年化妆品注册批准数据图

    第五章   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

    2025年,全国普通化妆品备案511974件,其中国产普通化妆品499612件(占97.6%),进口普通化妆品12071件(占2.4%),港澳台地区普通化妆品合计291件(占0.1%)。

    备案变更309311件,同比增长12.9%,其中国产化妆品291672件(占94.3%),进口化妆品17241件(占5.6%),港澳台地区化妆品合计398件(占0.1%)。

    2025年,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备案化妆品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国产普通化妆品的94.9%,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见图15

    15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据图

    2025年,仅供出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为71374件,占国产普通化妆品总数量的14.3%,同比增长14.5%

    20215月以来仅供出口化妆品备案情况见图16

    16   20215月至2025年仅供出口化妆品备案数据图

    2025年,进口普通化妆品涉及54个备案国家(地区),备案化妆品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韩国、法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备案化妆品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68.0%,具体情况见图17

    17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数据图

    按功效宣称区分,2025年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前三位分别为保湿类(65.1%)、美容修饰类(29.5%)和清洁类(14.9%),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前三位分别是保湿类(63.8%)、美容修饰类(27.3%)和芳香类(25.6%),具体情况见图18(注:部分化妆品宣称具有两个及以上功效)。

    18   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比例图

    5年共备案普通化妆品2638252件,其中国产普通化妆品2569207件(占97.4%),进口普通化妆品66991件(占2.5%),港澳台地区普通化妆品2054件(占0.1%),具体情况见图19

    19   2021年至2025年普通化妆品备案数据图

    第六章   牙膏备案情况

    2025年,牙膏备案8050件,其中国产牙膏7715件(占95.8%),进口牙膏321件(占4.0%),港澳台地区牙膏14件(占0.2%)。

    2025年,国产牙膏备案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上海市、云南省,牙膏备案数量合计占国产备案牙膏的87.1%。国产牙膏备案情况见图20

    20   国产牙膏备案数据图

    2025年,进口牙膏备案涉及19个国家(地区),牙膏备案数量排名前5依次为韩国、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牙膏备案数量排名前5合计占进口牙膏的55.2%。进口牙膏备案情况见图21

    21   进口牙膏备案数据图

    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有牙膏备案22685件,其中国产牙膏21512件(占94.8%),进口牙膏1125件(占5.0%),港澳台地区牙膏共48件(占0.2%)。

    3年共备案牙膏26291件,其中国产牙膏24949件(占94.9%),进口牙膏1290件(占4.9%),港澳台地区52件(占0.2%),具体情况见图22

    22   2023年至2025年牙膏首次备案数据图

    第七章   化妆品标准化建设情况

    一、推动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

    启动《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GB 7916)《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牙膏用原料规范》(GB 22115)《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6项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审查通过化妆品标准45项,覆盖原料管理、检验方法、人体安全评价方法等领域,标准体系覆盖面与系统性显著提升。提请国家药监局印发2025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启动34项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经国际技术机构科学评估、在我国具有安全使用历史和行业需求的原料纳入准用原料目录的转化机制。

    二、建立原料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构建电子化信息系统,及时主动公开动态调整说明。2025年分两期调整《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107个原料的信息,并纳入5个监测期满新原料,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原料管理,使化妆品原料管理更加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

    三、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建设

    开发建设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全面投入使用并不断完善,打造涵盖立项建议征集、标准立项申报、标准起草、标准跟踪评价和专家库管理等功能模块的一体化平台,实现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提高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效率。

    (注:本报告个别图中分项百分比之和与100%存在±0.1%的尾差,该尾差系数据修约所致。)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604281419202019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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