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牙膏用原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4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牙膏用原料管理,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牙膏用原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6年6月4日至8月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发送至邮箱hzpbwh@nifdc.org.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牙膏用原料规范—意见反馈”。
附件:
1.牙膏用原料规范(征求意见稿)
2.牙膏用原料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604172855175.html?type=pc&m=
美国FDA发布最终行政命令(OTC000039),修订《非处方药专论 M020:供非处方人用防晒药物产品》及相关信息(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0日)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G(b)条的授权,正式发布最终行政命令OTC000039,对《非处方药专论M020:供非处方人用防晒药物产品》进行修订。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批准帝斯曼营养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提交的一级专论命令请求,将新型防晒活性成分bemotrizinol(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纳入该专论,允许其在非处方人用防晒产品中使用,最高浓度不得超过6%。
该最终命令明确规定,含有bemotrizinol作为防晒活性成分的药物产品,若希望在不提交新药申请的情况下合法上市销售,除须满足专论项下的其他一般性要求外,还必须严格遵循一系列特定条件,包括产品中bemotrizinol的具体浓度范围、其与其他防晒活性成分以及皮肤保护活性成分之间的允许组合方式,以及产品可采纳的剂型类别。此外,本文件还一并包含了该最终命令发布的详细理由陈述、关于市场排他性的相关说明、命令的正式生效日期,以及针对该修订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为此次专论修订提供了完整的法规背景和实施依据。
原文链接: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omuf/index.cfm?event=OrderDetail&orderid=OTC000039
国家药监局发布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年报(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0日)
化妆品抽样检验是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对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风险、依法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作用。2025年,国家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服务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一、总体情况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管关切,重点关注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品种和企业,持续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的抽检力度,组织对染发类、普通护肤类、防晒类、祛斑美白类、彩妆类、洗发护发和清洁沐浴类、儿童类、面膜类、宣称祛痘类、指(趾)甲油类、睫毛滋养液类、牙膏等12类化妆品开展抽检工作,共抽检21471批次产品,其中21066批次产品经检验符合规定,占比98.11%。对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抽样情况
各省(区、市)化妆品抽样批次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抽样主要采用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两种方式进行,抽样的地域类型分布情况见图2。样品的产地分布情况见图3

图1 各省(区、市)化妆品抽样分布图

图2 各地域类型抽样数量分布图

图3 样品产地分布图(按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划分)
注:国内其余省份包括安徽、陕西、重庆等20个省(区、市)。
三、检验情况
在抽检的12类化妆品中,睫毛滋养液类、儿童类、牙膏、祛斑美白类、普通护肤类、彩妆类、宣称祛痘类等7类化妆品抽检符合规定批次占比均达到99%以上,见图4。

图4 12类化妆品抽检符合规定批次占比图
国家药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继续坚持“全国一盘棋”理念,持续强化检验结果运用和风险闭环处置,提升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守牢化妆品质量安全底线,以高效能监管保障化妆品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60610162357164.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3日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
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获取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
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
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
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
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等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等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信息。
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访问路径。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变更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广告发布。
九、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
(一)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等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其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应当对其具体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
(二)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
(三)引用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等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具体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
(四)其他应当对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
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其语音应当与广告的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
十一、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
十二、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前款所称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
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的;
(二)“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的;
(三)“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其他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的。
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一)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
(二)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的;
(三)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的;
(四)引用的数据、结论等已被修正,但未按照修正后的数据、结论等更改广告内容,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的。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无法说明广告引证内容来源或者相关引证内容无法查询的;
(二)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但未在广告中对其具体的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的;
(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样品有效,但未在广告中作出明确表示的;
(四)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但未在广告中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
(五)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内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
(六)其他应当考量的。
十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广告主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表、发布有关新闻、学术文献、科研成果等,再以其数据、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十七、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
(一)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的;
(二)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的。
广告主委托他人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并在广告内容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
十八、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可以不表明出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告自证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
十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的,应当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
前款所称的明知,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双方对将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前款所称的应知,是指有三次及以上接受他人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所获取的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
二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二十一、违反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广告内容虚假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二、违反本指南第十条规定或者存在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十三、存在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相关内容虚假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商品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产生误解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四、存在本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五、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并且广告内容虚假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十六、违反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引证广告监管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ggjgs/art/2026/art_8962fc1e4eb44a87b93d265af43b6940.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6年6月15日—8月1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hzpbwh@nifdc.org.cn(反馈表见附件5),并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唇炎—意见反馈”或“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意见反馈”。
附件:
1.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唇炎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
4.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615175126175.html?type=pc&m=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七期)(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3日)
为贯彻落实《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规范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鼓励化妆品原料创新,中检院发布了《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问题1:如何确定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
答:《指南》中指出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是指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预期作用。既包含原料作用于施用部位产生的直接效果(例如去屑剂),也涵盖其在产品配方体系内承担的功能作用(例如乳化剂)。同一种原料,依据在化妆品中实际用途的不同,可具备多种不同使用目的。
问题2:《指南》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南》适用于注册人、备案人在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为规范填报原料使用目的提供技术参考。需注意本《指南》不是强制性要求,仅作为技术参考使用。
问题3: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超出《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的,应如何填报?
答:在化妆品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指南》附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中规定的72种原料使用目的。考虑到行业创新发展需要,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问题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准用原料如何填报?
答: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录的限用、准用原料,填报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例如,DMDM乙内酰脲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该原料使用目的应填报为“防腐剂”。对于既是限用、又是准用的原料,例如水杨酸(既是限用、又是准用防腐剂),其使用目的应根据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实际用途填报,并按相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中进行标注。
贴心提醒:
1、根据中检院发布的《指南》要求,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2026年6月19日起可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但如果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可填报一种净含量规格,并提交相应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不用重复上传。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744046849/index.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六期)(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5日)
一、配方含有甲醛缓释体类原料,产品执行的标准如何设置游离甲醛控制指标?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配方中含有甲醛缓释体类原料(如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等)的产品,必须进行游离甲醛检测。《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将甲醛和多聚甲醛被纳入禁用物质管理,游离甲醛控制指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原表4序号23最大允许浓度“总量0.2%”设置是不合理的,应依据国内外权威机构对游离甲醛的安全评估结论设置科学合理的限值。
二、哪些化妆品属于接触粘膜或易于接触粘膜的产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6号),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唇膏等眼周和唇部产品为接触粘膜或易于接触粘膜的产品。
三、配方中成分含量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所载方法的检出限/定量限时,产品执行的标准如何对该成分进行质量控制?
配方成分添加量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方法检出浓度或定量浓度时,无法通过常规检验方式对该成分含量进行准确控制,产品执行的标准该成分质量控制措施可采用或结合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如通过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实现质量控制,即在生产投料环节的精准称量与复核,确保产品中该成分的实际含量符合配方要求。
四、《国家药监局关于将<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等3项标准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26年第48号公告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禁用原料和准用原料的具体调整有哪些?相关过渡期是如何规定?
(一)禁用原料调整:将汞及其化合物纳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包括苯汞的盐类、硫柳汞,该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准用原料调整:化妆品准用防腐剂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由各类产品中总限量0.2%(以苯酚计)调整为(a)淋洗类产品总量0.2%(以苯酚计),(b)驻留类产品总量0.15%(以苯酚计),同时要求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中;准用染发剂酸性紫43号(CI 60730)在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中限量由1.0%调整为0.5%。以上2项标准自2028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技术指南(试行)》实施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实施时间:2026年6月19日
(二)《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收录了72种化妆品原料常见使用目的及其说明,普通化妆品备案时配方填报的原料使用目应结合产品配方实际情况,参照《目录》及相关说明选择最为相关的使用目的,如原料使用目的确实不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填报“其他使用目的”,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充分说明该使用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一般包括国外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需同时提供原文及中文翻译),或相关功能研究资料等。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871707.html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百零六期)(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5日)
本期《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1号、第5号、第6号、第48号、第51号公告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以期化妆品企业和检测机构及时查阅公告原文并按照公告执行。
一、哪些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及有害物质限值调整?
(一)修订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要求。
(二)修订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二噁烷的限值要求。
(三)修订化妆品中有害物质汞的要求。
二、哪些化妆品禁用、限用及准用原料有关要求调整?
(一)新增部分化妆品禁用原料。其中,新增丁苯基甲基丙醛、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吡硫鎓锌由限用原料及准用防腐剂调整为禁用原料;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硫柳汞由准用防腐剂调整为禁用原料;4-甲基苄亚基樟脑由准用防晒剂调整为禁用原料;6-氨基间甲酚由准用染发剂调整为禁用原料。
(二)修订部分化妆品限用原料和准用原料有关要求,包括水杨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聚氨丙基双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奥克立林、酸性紫43号(CI 60730)、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等。
三、哪些检验方法和试验方法调整?
(一)新增《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代谢动力学试验方法》《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人体长期试用试验方法》等检验方法。
(二)修订《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化妆品中普鲁卡因胺等2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6α-甲基氢化可的松等12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体外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试验方法》《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90天经皮毒性试验方法》等检验方法。
四、如何查阅公告原文?
(一)2026年第1号公告: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mtg/20260112143314133.html
(二)2026年第5号公告: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mtg/20260112144409184.html
(三)2026年第6号公告: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mtg/20260112145634170.html
(四)2026年第48号公告: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60515174057191.html
(五)2026年第51号公告: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60529150154170.html
原文链接:https://scjgj.gz.gov.cn/zmhd/cjwt/pthzpba/content/post_10871723.html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有关标准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拟对化妆品有关标准制定项目立项研究,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
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
电子邮箱:hz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化妆品有关标准立项公示的反馈意见”)。
附件:化妆品有关标准制定项目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60626104507124.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武汉超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23号)(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武汉超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象州县一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经查,发现上述2家企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目前,有关省(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相关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见附件。特此通告。
附件:
1.武汉超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
2.广西象州县一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xjzh/hzhpfxjch/hzhpfxjcgjj/20260626162948141.html
中检院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优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分类技术要求,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详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现予发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
原文链接: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jssp/hzpsptzgg/202606261410392098272.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6年第59号)(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为加快化妆品新原料研发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60626114523130.html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相关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2月印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条例》实施前,对化妆品新原料实施审批管理;《条例》实施后,调整为根据风险程度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目前,对绝大多数新原料实施备案管理,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
由于对新原料备案制度的认识有局限性,原《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总体要求仍过于严格,对较低风险仍保持过于审慎的态度,未充分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管理理念。二是内容混杂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很多技术方面规定过于具体,不利于实时修订;资料要求过多,研发、申报成本较高。三是《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发布后,进一步释放鼓励原料创新的政策信号,而原《规定》与之不匹配,导致新规无法有效落实。
随着行业自律意识及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考虑促进原料创新、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原《规定》已难以适应行业创新发展新形势。为充分调动企业研发积极性,顺应行业发展诉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进行优化调整。
二、新《规定》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新《规定》制定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法规框架下对新原料注册备案程序和资料要求进行优化完善。
二是坚持减负增效。聚焦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打通原料创新堵点难点的改革举措,为新原料研发增效赋能。
三是坚持高效统一。将原《规定》行政管理部分与技术要求部分合理分割,分别由国家药监局发布新《规定》,由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既凸显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又强化技术要求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三、新《规定》和《通则》主要调整了哪些方面?
新《规定》和《通则》主要调整和优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有效衔接前提下,清晰划分管理边界。将新原料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进行分割,一部分调整为新《规定》,一部分转化为《通则》,以便更加灵活简便地调整相关要求,契合行业发展需要。
二是调整新原料分类,简化资料提交要求。将原来“较高风险”功效范围——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等,减少为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简化资料要求,并与《条例》规定需要注册的功效范围一致。部分注册备案资料,如功能依据资料、检测方法文本及验证资料、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资料等,不需要提交,由企业留档备查。
三是充分利用已有数据信息,避免重复测试。在新原料安全评估中,充分考虑已有安全背景信息以及安全使用历史、安全食用历史等数据信息的利用。此外,考虑到部分新原料可能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毒理学试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试验,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新规明确,已采用我国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试验的,在不影响新原料安全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可利用已有数据,并对试验机构资质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全面接纳动物替代方法。鼓励动物替代测试方法等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企业可直接采用国际权威机构收录的替代方法进行试验,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推动国货美妆出海。此外,在有充足的科学依据的前提下,企业采用新策略、新方法开展新原料安全评估的,可申请与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沟通交流。
四、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安全风险控制报告,是否有统一格式范本?
为便利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整理、提交资料,国家药监局将提供有关文书的格式范本,包括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免费检索使用。
五、除发布新规外,国家药监局在鼓励化妆品原料创新方面还采取了哪些优化举措?
近期,为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还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持续推进化妆品新原料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技术支撑部门研究建立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新原料注册备案技术指导服务。
二是健全新原料创新指导工作机制,组织遴选新原料创新品种,对符合条件的品种提前介入、全程指导。
三是建立新原料和关联产品同步申报工作机制,将原先的新原料注册备案与关联产品的注册串联,调整为可以并联进行,加速推进使用新原料的产品上市。
四是探索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标准动态更新机制支持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性能良好的原料,及时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原文链接: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hzhp/20260626112058185.html